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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 14: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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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件事情上,有三个方面,让我们不能接受! 1、存在恶意执法,滥用职权、官商构结。案件发生初期,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某个人在来我店取证时,“龙香港中国黄金”门头处,选取门口小树遮挡视角,拍出只有中国黄金字样的照片,且这种照片,这种假证,居然出现在行政处罚文书上。制造假证,出示假证是不是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而初期,相关机构根据这个假证,直接认定虚假宣权、不争当竞争或侵权、二意判决,属假冒伪劣性质,并且罚款100000元!
2、执法不公。当时镇上有两家店同时被要求罚款100000万,但根本事实是,另外这家打了举报者加盟的中国黄金四个汉字,且无加盟授权。与本案件根本不是同一性质,却是相同处理结果。而他们家也承认错误,主动上交罚款。且对外说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对内只有几万元,是否成在腐败。但众所周知,在没有授权下,侵权是要抓人坐牢,没收全部侵权货品,罚巨款的。但其结果却归类于和我案件相同性质,不能接受!
3、不服判决,申诉到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其认为:不涉及到驰名商标保护案件,一审法院有管辖权 ,货品质量与商品来源有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竟争法】 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利用广告对商品的质量丶生产者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维持原判决。但我店根据加盟商要求制作广告,且产品质量被证实合格,来源为公司指定进货渠道,标签也根据加盟商要求制作,跟虚假宣传无任何关系!
本案实用法律错误,属于认定错误,枉法裁判,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当事人请求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予以保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法》 第五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根据司法释义: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刑法》307条:捏造虚假证据,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行政执法及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本案属于典型欺负老百性,有关责任人要严惩;漳显国家法律尊严,维护司法公平公正!!!
申冤人:孙记珠宝
左菊连
201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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