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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0 17: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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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农商银行关于《金社乡原装璜厂买卖存在暗箱操作嫌疑》的回复
尊敬的“金社民间记者”网友:
您在《枞阳二三事》发布的《金社乡原装璜厂买卖存在暗箱操作嫌疑》的帖文,现回复如下:
枞阳县金建化工厂1996年在原金社信用社贷款到期后一直未还。金社信用社依法向枞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对该化工厂的房产及土地进行强制执行,并委托中介机构对金建化工厂所有的房地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17.23万元。2005年8月,法院在多次执行未果后,将金建化工厂所有的房地产裁定交付给原金社信用社抵偿债务,案件执行终结。交付后的房地产作为原金社信用社的抵债资产,因长期无人管理和使用,现已成为危房。
根据《安徽省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文件规定,农商银行(原农村信用社)取得抵债资产,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处置完毕,及时收回借款人的贷款本息。
鉴于该抵债资产房屋已成危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金社支行(原金社信用社)从安全角度、避免财产损失扩大等因素考虑,多次就抵债资产处置事宜向总行进行专题汇报,总行经认真研究,并提交董事会讨论,形成处置决议,并由相关部门会同金社支行根据文件制度规定进行操作。
2016年3月16日,金社支行召开全行职工会议,就落实金建化工厂的抵债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研究,结合金社乡当地市场价格进行讨论,同时考虑在原执行过程中拍卖未能成功,且标的物较小,无法通过评估、拍卖方式处置,故决定采用变卖方式处置,并要求职工对外告知我行对该抵债资产的处置意见。对有意向购买者,可在3月30日前向我行报名。截止3月29日只有购买者朱全礼向我行申请购买,达成购买协议和价款。金社支行向总行提出了书面申请,经总行抵债资产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同意金社支行处置意见。
3月30日,枞阳农商银行与买受方朱全礼签订了《抵贷资产处置协议》,以14.6万元将该抵贷资产出让给买受方。
综上所述:我行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产为公司股东所有,该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作为抵债资产,并非国有资产;作为企业法人,我行有权对抵债资产根据上级文件规定要求和客观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处置或如何处置;作为抵贷资产已属危房,在依法处置过程中,我行采用变卖方式并无不当;处置过程合规合法,完全按照市场行情和抵债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根本不存在暗箱操作行为,网贴所反映的内容严重失实。
特此回复。
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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