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梦庄园 发表于 2015-12-25 07:39:24

回 给点阳光 的帖子

给点阳光:对呀,我也是说打人者要补偿的呀,最起码先垫付医药费呀,我至始至终都说的打人就得负责赔偿,谁先动手谁倒霉。你理解错了我的意思了。我是回复昵称叫老虎的网友的跟帖,这个网友说这一篇帖子是捏造的事,并且在我帖子下面发的跟帖是另外的一篇帖子内容和文中的作者写的内容大致 .. (2015-12-24 17:14) images/back.gif

昨天看20楼帖子,情绪甚是不稳,没看清您的帖子,向您道歉!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weixucheng 发表于 2015-12-25 07:46:29

顶起!
严惩凶手!
行政为民!

小后

奇怪 发表于 2015-12-25 07:50:25

持续关注,坐等不法分子绳之以法,

农梦庄园 发表于 2015-12-25 07:51:50

【安徽省公安厅】亲爱的用户,您的查询码为:20151222OAG4的信件已受理,信件办结后可通过查询码登录“安徽公安网”查询办理情况。

杏春推拿 发表于 2015-12-25 08:20:57

希望桐城公安局公正、公平、公开处理案件!

麦田里的守望者 发表于 2015-12-25 08:33:59

      针对贴文中反映的问题,桐城警方组织对刑侦大队、交警大队、鲟鱼派出所办案情况进行全面细致、客观公正的调查。现将本案调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案件发生经过
      2015年12月12日晚,桐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鲟鱼派出所接110指令,称12月12日晚我市鲟鱼镇长河船闸路段有两辆摩托车相撞,一方当事人被对方当事人及其同事殴打致伤。接警后,我局鲟鱼派出所、刑侦大队民警先后赶往案发现场,开展现场勘验和走访调查工作。
经查明:12月12日晚21时许,桐城市鲟鱼镇腾达航运公司船舶修理厂工人刘某酒后驾驶摩托车,载同事覃某某沿鲟鱼镇长河船闸路段行驶欲左转弯时,与对向行驶的方基好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覃某某倒地眉骨受伤,双方为事故责任及送医一事发生争执。后刘某与覃某某及闻讯赶到现场的两人同事方某某、高某某、刘某某等九人对方基好追逐殴打,致其昏迷倒地。当晚方基好被送往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目前病情危重。
      二、警方调查处理情况
      接警后,我局刑侦大队于当晚即开展调查走访工作,至12月13日凌晨,赶到鲟鱼镇腾达航运公司船舶修理厂,将刘某、覃某某、高某某、方某某等4名嫌疑人带回桐城市公安局办案中心开展立案侦查工作。直至13日上午9时许查明,12日晚参与殴打方基好的仍有刘某某等5名安徽涡阳籍嫌疑人在逃,我局刑侦大队立即组织精干警力赶赴鲟鱼,于当日将刘某某等5人抓获归案。目前,涉案的9名犯罪嫌疑人已全部归案,桐城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刘某等9名嫌疑人依法给予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在案发当时,犯罪嫌疑人刘某、高某某、方某某因涉嫌酒后驾驶,由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同步立案侦查。现查明,刘某、高某某、方某某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摩托车手续不齐全,且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08mg/100ml,属醉酒驾驶,刘某、高某某血液中于乙醇含量分别为68.05mg/100ml和33.55mg/100ml,属饮酒驾驶。目前,3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均被交警大队分别立为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取证过程中。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多次敦促犯罪嫌疑人家属及所在单位为伤者筹措医疗费用。截至目前,共筹措7.6万元人民币,交付受害人家属用于抢救治疗。


                                                                                                                   桐城市公安局
                                                                                                               2015年12月25日

方方1025 发表于 2015-12-25 09:33:59

还请政府部门关注此事,关注弱者! 如此狂妄的匪徒必须绳之以法。请还弱者一个公道 ,保护老百姓的正常人身安全!

拾鸶 发表于 2015-12-25 09:40:53

难道俺们的老家就没有王法啦?!

农梦庄园 发表于 2015-12-25 09:48: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方方1025 发表于 2015-12-25 09:48:40

这些狂妄的匪徒毁了一个家庭,毁了一个小朋友的人生! 必须严惩!

奇怪 发表于 2015-12-25 09:49:46

关注

农梦庄园 发表于 2015-12-25 09:53:54

官方已经做出回应,目前定罪比刚开始在安庆新闻网上定性为饮酒驾驶,要重一些,感谢警方的努力!希望警方去市第一人民医院取证伤害者,可以更客观的调查是故意伤害罪还是寻事滋事罪?

快乐一家 发表于 2015-12-25 10:16:28

欺人太甚.无法无天,应从重从快打击,

农梦庄园 发表于 2015-12-25 10:19:41

如果受害者死亡,就不是故意伤害罪了,而是故意杀人罪!我们给警方时间,谢谢乡亲们的支持,也谢谢你们继续关注!我会一直公布案件的进展情况,还社会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风气!
这次案件不仅害了伤者的一个家庭,那些行凶者也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马上要过年了,今年过年估计得在牢里吃年夜饭了,对得起自己子女和父母吗?

言语者 发表于 2015-12-25 10:22:22

无法无天,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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