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帖于枞阳二三事之前,我和家人一直在等待着方基好的醒来,虽然医生给我们下了几次病危通知书,当时我们一直认为过几天他会醒来。同时我们也在等待桐城警方的调查结果,因为桐城警方曾在伤者进医院的第二天安排法医过来查验伤情,我们想警方应该会为亡者主持正义,可没想到等到的却是安庆新闻网的“一案引三案”,看到报道我们亲人无比愤怒!这是给我们家人伤痛的心里再撒了一大把盐!桐城警方通过取证仅调查出一个“酒后驾驶”!这简直就是对桐城警方专业能力的极大讽刺!所以我们向家乡枞阳二三事呼吁,真的很感谢这样的官方平台,能够听取百姓的声音!也很感谢家乡相关政府部门及时将我们的诉求转达给桐城警方!
我们借用这个平台,只是希望百姓来监督桐城警方依照事实来办案!在此我向家乡的父老乡亲提醒下,现在是法制社会,政府给了我们这个平台,我们利用这平台,来表达合理合法的诉求,不要绑架了政府,提不合理的要求,如果这样,那就是我们再犯法了!
有乡亲们给我提议去政府拉横幅,这个建议是好的,首先很感谢!但这样的方式,是在我们合理的诉求被遏制的时候,才可以用!比如我这个事件,桐城警方提交案件给检查机关,提取诉讼时,如果县级法院判决不合理,我们可以上诉到市级机关;如果市级机关判决还不合理,我们可以上诉的省级机关;如果省级机关还不合理,可以上诉到国家级机关。国家给了我们这么多的上诉渠道,总有主持正义的人!但我们的诉求不可以超越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在您以后的人生路上,遇到纠纷,相信法律的力量!
致谢人 农梦庄园 桐城警方,关于枞阳境内(桐城鲟鱼)故意伤人案件的调查结果呢?
从12月12日案发至今,已经半个多月的时间了,桐城警方,你们调查清楚了吗?
1 对方为何要逆行,突然调头,发生碰撞摩擦,是无意违反交通法规造成还是恶意碰瓷为之?为何不报警解决?
2 行凶者中两个大人完全可以对付一个大人和一个小孩,又叫来3个人,最后还叫来携带钢筋等作案凶器的4个人,这是来要赔偿的还是来敲诈勒索、伤人杀人呢??
3 到今天,对方那天行凶用的钢筋玻璃瓶之类的,你们找到了吗?不会这点还没调查出来吧?如果这样,也太侮辱你们的专业能力了!要不你们公布下目击证人按了手印的证词,然后我来发动周边百姓去桐城公安局提审这些嫌疑人,让他们交代凶器的位置?
4 案发在12日,是谁用权力不顾受害者家属多次申诉,在办案初期,仅一个“酒后驾驶”定性?在医院给伤者下了几次病危通知书,是谁在广大百姓的呼吁下,25日的公告中,不顾证人证词,提供避重就轻的案情公告(详见致桐城警方的一封信)?你们头顶上顶的是国徽,知道它的意义吗? 首恶必诛!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致桐城警方的一封公开信
桐城警方:
首先,你们关注此帖并作出回应,令人感到欣慰.
但是 就案件具体事实我想作一些必要补充说明:
一 肇事方醉驾逆行在距离很近的情况下突然打方向盘朝受害人冲过来,在轻微碰撞情况下,双方摩托车没倒而坐醉驾人后座上的人面部流血.有悖常理,说明犯罪嫌疑人策划的是一起敲诈碰瓷计划.
二 事发后醉驾肇事人打电话邀人过来参与围人.参与围殴的人是肇事人喊来的而非下班路过.其中两人是亳州籍外来闲散人员, 还有一人是刚刑满释放人员.想想看都是什么人想干什么事.
三 肇事人殴打不仅仅是拳打脚踢. 具体是使用铁器棍棒 直接奔着受害人头部而去,如果受害人没救了,这是什么性质想必贵警局知道.
四 受害人家境贫穷 上有老下有小 另外妻子身体有病一直在治疗,为了抢救受害人 ,其妻子向亲戚朋友,左邻右舍四处筹钱治疗,现在受害人躺在重症病房两天医疗费就需要一万多,到今天已经十四天了,受害人家属为了能救人,经济上已经走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而肇事者截止到今天才拿了七万多元,希望警方多尽力催促肇事方足额交付医疗费.
最后 希望桐城警方秉公办案不受外力左右,没有枞阳桐城地域之嫌.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 公正 公开的原则.让我们大家拭目以待. 呼吁桐城警方秉公办案不可徇私舞弊,以告亡者在天之灵。 受害人方基好离开了这个世界,带着无限的怨屈和遗憾。
主犯方云才必须要血债血还,杀人偿命! 呼吁桐城警方秉公办案不可徇私舞弊,以告亡者在天之灵。也要显示在共产党领导下,法律是公正的。 12月30日安徽经济生活第一时间关于此案的报道,请大家关注,谢谢!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OTY4MTU2Mg==&mid=401171007&idx=2&sn=40dcb41aae2b4435c65151e3d9eb2cc6&scene=2&srcid=1230i7ll3qmIzJPKUUxi3sUl&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wechat_redirect 看来习书记管的不到位,打人者无法无天藐视法律, 阿弥陀佛 桐城警方,法医去年对亡者已经作鉴定,请问下,鉴定报告有那么难产吗?为什么桐城警方的办事效率这么低呢? 对寻衅滋事中致人死亡的直接行为人的定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第二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定罪处罚。刑法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中随意殴打他人如果出现致人重伤、死亡的,如何认定却未作以上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法律,有不同的认识。一种意见应以寻衅滋事罪一罪定罪处罚;第二种意见应以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第三种意见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寻衅滋事致人死亡属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第一,从主观方面看。根据刑法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的法定情形之一,即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殴打他人形式上也是一种伤害行为,但与故意伤害中的伤害行为有本质区别。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人动机在于发泄或满足其不良情绪,其特点表现为在殴打他人的起因上、对象上、手段上均具有相当的随意性,并未要致人伤害的直接故意。而故意伤害的行为人一般则有直接明确的伤害故意,伤害的起因、对象一般具有特定性,故两罪的主观故意的内容是不同。而在寻衅滋事致人死亡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已从一般的发泄,转化为致人伤亡且往往是对伤亡的后果具有明显的放任。所以寻衅滋事殴打他人致人伤亡的,主观故意符合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的犯罪故意。第二,从客观方面看。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死亡的,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在伤害性质和后果上并无区别。而寻衅滋事的结果仅于包含轻伤,而故意伤害、故意杀人造成的结果程度包括轻伤、重伤、死亡三种情况。可以说寻衅滋事本身不包含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第三,从刑法理论方面来看,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行为,属单一行为,只成立一罪,不能实行数罪并罚。即使寻衅滋事涵盖了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亦属于想象竞合犯,对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应定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
其次,对共同参与寻衅滋事的其他被告人的定罪。一般认为,二人以上共同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由于各参与人在客观上均实施了共同犯罪的某些行为,主观上对共同殴打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能有所预见,听之任之,是有放任的故意,应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还要对共同故意范围内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笔者认为,这种认识在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死亡的犯罪中是不全面的,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明显是一个人或几个人直接造成重伤、死亡的,以及组织、指挥犯罪的主犯,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应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来定。但对共同参与的其他人而言,他们的行为仅表现是有明确的共同寻衅滋事故意,尚不能充分肯定他们就一定具有共同伤害的故意。对此关键是要看各行为人之间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形成的临时共同故意中是否包含故意伤害的内容以及他们各自的行为与致人重伤、死亡是否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如果具备这样条件,就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共犯论处,反之,属实施过限,就只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实践中,对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究竟是哪一个行为人的殴打行为所致,很难查清。若根据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不论结果是谁造成,共同犯罪的所有主体都承担刑事责任。但有另一种可能不能忽略,由于寻衅滋事的行为人事先通常没有周密布置,临时起意,随意性、偶然性较大,结果可能确实超出了部分行为人的犯罪故意。这时,如一概认定,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笔者认为,共同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行为人对可能出现的伤亡结果一般持放任态度,因为殴打行为不可能不出现伤害结果,至于是轻微伤、轻伤还是重伤,有一定的偶然性。因此,即使他们没有直接实施致人伤亡的行为,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如果对一些确实无法查实的、行为人只是凑热闹参与,主观恶性非常小的,应慎重考虑,不宜同一对待。 惋惜
愿基好安息 家人坚强 一起简单的案子,桐城警方捂了这么久,连个法医鉴定今天都出不来,有那么难产吗?明明是方云才组织指示手下工人殴打亡者,桐城警方的调查结果却迟迟不提这点,请问桐城警方,为何你们要想法设法维护方云才 呢?就因为他是一个修理船厂的法人代表?有那么大后台替他撑着,可以让你们不顾证人的指证,颠倒黑白? 虽然残酷,但我想还是只有让亡者八十多岁的老母亲送到桐城公安局,让他们给她养老送终,或者就死在桐城公安局里,也许这个案子才可以得到真正的公正!方云才首恶才可以受到法律公正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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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梦庄园:虽然残酷,但我想还是只有让亡者八十多岁的老母亲送到桐城公安局,让他们给她养老送终,或者就死在桐城公安局里,也许这个案子才可以得到真正的公正!方云才首恶才可以受到法律公正的审判! (2016-01-06 11:49) images/back.gif不失为一种方法,,让他们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