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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还是电动车超标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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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9 10:26:46 | 显示全部楼层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件
苏政办发〔2011〕129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
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公安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意见
省公安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根据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1〕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监管
各地质监部门要严把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准入关,结合贯彻落实《助力车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对现有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资质进行重新审查,凡生产设施、管理制度、技术力量、产品检测手段及产品质量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整顿;逾期仍不达要求、许可到期或已不再生产的企业,依法注销其生产许可资格;2011年10月底前,重新公布全省准予生产电动自行车的企业名录。自11月1日起,凡不在新公布企业名录的,一律不得生产电动自行车;需要生产的,按程序重新申报审批。各地要监督生产企业严格执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把好产品质量关,严禁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要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刻制编码责任,监督生产企业将编码刻制在车身易于查验处,并在车身相关部位不易损毁处粘贴至少4张与刻制编码一致的编码标签,以防非法改拼装。自2011年11月1日起,不按规定刻制编码、粘贴编码标签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二、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监管
各地工商部门要严把电动自行车销售商的市场准入关,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律不予注册登记。进一步加大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巡查力度,对未取得经营资格擅自销售电动自行车或超经营范围销售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并认真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对准予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逐一验明产品合格证明、编码及其他标识,确保经销的电动自行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强化电动自行车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电动自行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消费者涉及电动自行车质量、假冒伪劣、虚假宣传、消费欺诈等方面的投诉举报信息,要及时受理,快速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电动自行车市场良好消费环境。
三、加强电动自行车备案管理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会同省公安厅、质监局、工商局制定《江苏省电动自行车备案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管理技术参数规范》,并对在我省销售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继续实行备案管理制度。2011年10月底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对现有备案信息进行清理,会同省质监局对照企业生产许可资格信息和《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管理技术参数规范》重新审查核定,并通过互联网公布《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省公安厅也要据此及时通过公安内网发布更新《备案表》信息,方便各地公安车管部门核查登记。各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会同质监部门,于每年6月和12月组织对《备案表》中本地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品牌型号等进行检查,对不按标准生产或产品质量、技术参数不符合备案记录的,以及已关停企业或已停产的产品,及时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更新或剔除相关信息。外省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品需进入江苏市场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严格审核,符合要求的列入《备案表》予以公布。凡不在《备案表》中的产品,一律不得在本省市场销售,公安部门一律不予登记上牌。
四、加强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管理
各地公安机关要依照《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上牌管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查验车主身份证件、车辆合格证及来历证明、车辆编码,并对照《备案表》进行核查,对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核发车辆牌照及行车证,登记信息录入公安信息平台;对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权转移或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要求车主及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转移登记手续;对车辆合格证及来历凭证损毁遗失,经核查符合注册登记条件并排除非法改拼装、盗抢嫌疑的,应当予以注册登记;对违规生产、销售的企业及产品,要及时通报当地经济和信息化、质监、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对于非法改拼装及有盗抢嫌疑的,要及时追查,坚决打击。电动自行车牌照及行车证样式由各地公安机关制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全省实行新车带牌销售制度。所有准许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单位,要根据当地公安机关委托,对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负责采集相关信息,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手续,并及时将登记信息传递给公安机关录入信息平台。
五、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和治安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车辆销售和办理牌证,对车主进行简易的操作规程、应急措施培训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地公安机关要严肃查处电动自行车无牌无证行驶、占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行驶、逆向行驶、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规范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要深入社区、单位,对电动自行车无牌无证、盗抢电动自行车等违法犯罪行为开展经常性的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对旧车交易市场、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车修理业的日常监管,及时掌握“黑市”窝点犯罪线索,坚决打击取缔不法行为。
六、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主体责任
各地要引导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主动接受、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切实保证产品质量及技术参数一致性,严把产品质量关。支持生产企业大力推广应用新材料、新技术,积极推进产品更新换代,运用技术手段取消限速线、增加防盗设施及自动限制最高行驶速度等功能,努力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和安全性、经济性、实用性。督促生产企业在电动自行车产品说明书中增加安全操作、文明行车常识等内容,告知正确的骑行方法及注意事项,提醒骑车人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保障行车安全。
七、妥善做好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平稳过渡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危害,取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理解支持,引导群众购买、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要结合路面执勤、交通违法查处及事故处理,引导广大群众尤其是老人、妇女、儿童放弃使用体形大、速度快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对符合登记条件尚未登记的,督促车主及时办理非机动车注册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来历合法的电动自行车,督促车主到公安机关进行财产实名登记,劝导群众更新淘汰。鼓励生产、销售企业开展“以旧换新”、“召回改造”等业务,对已生产和召回销售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必要的技术改造,提高车辆安全性、可靠性,尤其要保证实际最高行驶速度符合国家标准。在城区部分禁止摩托车通行的繁华路段,试行同时禁止“超标”电动自行车通行,促使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尽快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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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9 10:27:53 | 显示全部楼层
无锡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来源:江苏自行车网        2004-11-1 10: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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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无锡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无锡质量技术监督局、无锡市公安局、无锡市环境保护局锡经贸发犤2004犦8号 无锡作为人口密集的城市,交通发展具有特殊性。无锡的交通发展战略是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为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市区(含锡山区、惠山区)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实行核发号牌和行驶证(以下简称牌、证)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二、凡在本市范围内生产、销售、使用电动自行车及从事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回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须遵守本通告。 三、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的企业应符合下列规定和要求: (一)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经营范围和商标、品牌;产品通过省级新产品投产鉴定,并符合《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要求,取得国家规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二)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企业必须按照江苏省关于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有关规定,列入《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目录》。 (三)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企业必须确保产品质量,整车性能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规定要求,整车重量应不大于40公斤,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瓦。 (四)生产电动自行车企业应当健全电动自行车所配用的蓄电池的采购、管理与处置的制度,完善废旧蓄电池的回收、处置方案,并进行跟踪落实。 (五)销售企业对所经销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有关地方性标准,因产品不符合标准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企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销售企业对所经销的电动自行车所配用的蓄电池,应与生产企业共同制定回收、处置方案,订立回收、处置协议并认真履约。 四、凡购买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电动自行车的居民,自2004年3月15日起可凭本人身份证明(非本市居民凭暂住证明)、购车发票、产品合格证及所购车辆,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手续,领取本市市区牌、证(号牌应当固定安装在车身前后明显位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挪用、转借、冒领或伪造电动自行车牌、证。 五、电动自行车入户、异动、行驶、停放等,适用非机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六、凡拼装、改装、自行组装、无人力脚踏驱动装置,以及最高时速、整车重量、外型尺寸、电动机功率超过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一律不予核发牌、证。 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市交通发展状况,经有权部门批准,对电动自行车实行部分路段的限制通行措施。 自2004年6月15日起,凡未领取本市市区牌、证或者持外地牌、证的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在本市市区道路上行驶。 八、本市市区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企业以及从事废旧蓄电池回收的专业单位有关废旧蓄电池的回收方案,须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回收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生产、销售企业以及从事废旧蓄电池回收的专业单位应将废旧的蓄电池定点存放、专人管理、外运处置,并按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处置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从事废旧蓄电池回收的专业单位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九、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规范和指导,引导企业认真贯彻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销售和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回收、处置的管理和监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的监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上牌、道路行驶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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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9 10:30:37 | 显示全部楼层
福建省是这样管理电动车的
关于电动车、燃油助力车等车辆属性问题的批复
闽交警法〔2008〕2号
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关于电动车、燃油助力车等车辆属性问题的请示》(榕公交巡综〔2008〕28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三)项和(四)项规定,对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有关国家非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车、燃油助力车等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界定为机动车。




二○○八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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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9 10:31: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 悠然见阑珊 的帖子

悠然见阑珊:我见过《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1〕10号],现发给大家。见仁见智,全在良心。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
公通字〔20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工业局、 .. (2012-07-19 10:22)
这样的管理条例,本身就存在缺陷,我们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去发展电动车行业,而不是去限制,政府行为不能与民心相背,难道你们看不见老百姓对此<管理条例>的一片反对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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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9 10:45:2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枞阳二三事网新兵,但我是32年前从戎戍边的老兵。电动自行车是绿色能源交通工具,给现代城市生活增加了方便、增添了乐趣。但不合格电动自行车也给现代城市生活留下了许多安全隐患。掩卷深思,医院骨伤病人,有一半与“超标”电动自行车存在因果关系。枞阳县工商局于2012年3月29日受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对位于枞阳县枞阳镇11户经营电动自行车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严格依照《产品质量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和《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细则(试行)》规定的抽查程序和抽样方法,对该11户经营电动自行车的经营场所内待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了质量抽检,是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是在为人民服务。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1〕10号]要求,各地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并切实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查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参数,确保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要强化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要求电动自行车的,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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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9 10:46:42 | 显示全部楼层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节选)
本标准适用于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除本标准中已有规定的项目以外,其余的项目,由生产厂自行选定。
  
  5 技术要求
  
  5.1 整车主要技术性能要求
  
  5.1.1最高车速 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
  
  5.1.2整车质量(重量) 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就不大于40kg。
  
  5.1.3脚踏行驶能力 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
  
  5.1.4续行里程  电动自行车一次充电后的续行里程应不小于25km。
  
  5.1.5最大骑行噪声  电动自行车以最高车速作电动匀速骑行时(电助动的以15km/h~18km/h速度电助动骑行)的噪声应不大于62dB(A)。
5.1.6百公里电耗  电动自行车以电动骑行(电助动的以电助动骑行),100km的电能消耗应不大于1.2kW•h。
  
  5.1.7电动机功率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
  
  5.2 整车安全要求
  
  5.2.1制动性能  电动自行车以最高车速电动骑行时(电助动的以20km/h的车速电助动骑行),其干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4m,湿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15m。
  
  5.2.2车架/前叉组合件强度
  
 5.2.2.1车架/前叉组合件冲击强度a)重物落下:按GB3565—1993中7.1的规定;  b)组合件落下:按GB3565—1993中7.2的规定。
  
  5.2.2.2车架/前叉组合件振动强度  按QB1880—1993中5.4.2的男、女车架的规定。
  
  5.2.3车把
  
  5.2.3.1把立管安全线  按GB3565—1993中6.2的规定
  
  5.2.3.2把立管力矩  按GB3565—1993中6.5的规定
  
  5.2.3.3把立管静负荷  按GB3565—1993中6.5的规定
  
  5.2.3.4把横管和把立管的力矩  按GB3565—1993中6.5的规定
  
  5.2.3.5把立管和前叉立管的力矩  按GB3565—1993中6.5的规定
  
  5.2.4车轮
  
  5.2.4.1车轮静负荷  按GB3565—1993中9.3的规定
  
  5.2.4.2车轮夹紧力  按GB3565—1993中9.4的规定
  
  5.2.4.3轮胎宽度  电动自行车车轮的轮胎宽度应不大于54mm。
  
  5.2.5脚蹬间隙  a)地面距离:按GB3565—1993中11.2.1的规定  b)足趾间隙:按GB3565—1993中11.2.2的规定
  
  5.2.6鞍座
  
  5.2.6.1鞍管安全线  按GB3565—1993中12.2的规定
  
  5.2.6.2鞍座调节夹紧强度  按GB3565—1993中12.3的规定
  
  5.2.7反射器和鸣号装置  电动自行车应装有前灯或前反射器、后反射器、侧反射器和脚蹬反射器,还应装有鸣号装置。反射器的光学要求按QB2191—1995中5.3的规定。
  
  5.2.8电器部件
  
  5.2.8.1电器装置  电动自行车的电器系统应安装到位,极性正确;系统的电线装置应符合GB3565—1993中15.1.2的要求,电器配线应与电流量相适应,以确保电动骑行时的安全、可靠。
  
  5.2.8.2绝缘性能  电动自行车应对其电器系统采取防雨措施。系统的所有接线均不应裸露。电动自行车的车体和电器部件的外壳均不应带电,其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2M佟?
  5.2.8.3蓄电池密封性  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应有良好的密封性。在正常安装位置条件下,充放电时不应有渗漏现象。
  
  5.2.8.4蓄电池的标称电压  蓄电池的标称电压应不大于48V。
  
  5.2.8.5制动断电装置  电动自行车应装有制动断电装置,在制动时应能自动切断电源。
  
  5.2.8.6欠压、过流保护功能  电动自行车的控制器应具有欠压、过流保护功能和短路保险装置。在电动骑行时调速应稳定、可靠。
  
  5.3 整车装配要求
  
  5.3.1总体要求  a)电动自行车应按其型号要求组装,不得错装和漏装;  b)电动自行车各紧固件应紧固到位,各转动部件应运转灵活;  c)各对称部件应与车架中心面左、右对称,不得有明显的偏斜;  d)变速装置和制动系统应装配正确,操纵灵活;  e)电动自行车的不动件不允许与运动部件相碰擦。
  
  5.3.2轮辋径向、端面圆跳动量  按GB/T3566—1993中13.1的规定。
  
  5.3.3前、后轮辋与前叉、车架平、立叉两边间隙的相对偏差  按GB/T3566—1993中15.1的规定。
  
  5.3.4前、后轮中心面相对偏差  按GB/T3566—1993中15.2的规定。
  
  5.4 整车外观要求  a)电动自行车各外露零、部件的表面应清洁,无污渍、锈蚀,商标、贴花应完整、清晰,位置应正确;  b)各电镀外露件按QB/T1217—1991中5.1.1镀铬一类件和镀锌一类件的规定;  c)各油漆外露件按QB/T1217—1991中3.1.1油漆一类件的规定;  d)各铝合金外露件按QB/T1217—1991中4.1外观一类件的规定;  e)电动自行车各塑料件的表面应色泽均匀,无明显的飞边、划伤、裂纹和凹陷。
  
  5.5 整车道路行驶要求  电动自行车经100km道路骑行试验,试验过程中不应发生整车各零部件的断裂和电器控制系统各部件的损坏或失效,试验后不应丧失其电动骑行功能。
  
  5.6 说明书的要求  每辆电动自行车必须附有说明书,并应有下列内容;
  
  a)在仔细阅读说明书、了解电动自行车的性能之前,不要使用电动自行车;不要借给不会操纵电动自行车的人骑行;  b)对把横管、反立管、鞍座、鞍管和车轮的紧固件应推荐旋紧力矩;应注意把立管和鞍管的安全线;  c)润滑——润滑部位、润滑周期及推荐润滑用油;  d)正确的链条张紧度和调整方法;  e)车闸的调整和对闸皮调换的建议,注意雨、雪天骑行应增加制动的距离;  f)电动机、控制器、蓄电池的正确使用和保养方法;  g)充电器的正确、安全作用方法;  h)本标准附录A(标准的附录)的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  其他事项是否需要包括在内,由生产厂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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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工商部门担负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职责。抽样检测商品质量,是监督管理商品质量的重要方法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第十六条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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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9 11: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销售不符合GB17761-1999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 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罚款上缴国库,是贯彻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具体体现之一。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之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亊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査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強制执行。

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国家意志的实现,才是依法治国的必由之路。
一管之见,竭尽诚意。欢迎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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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9 13:06:4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在深圳早就实行了的,深圳的电动车就是那种象自行车加了个小马达。象枞阳流行的那种电动车基本上路就被没收了。

这个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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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9 14:31: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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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这样的管理条例,本身就存在缺陷,我们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去发展电动车行业,而不是去限制,政府行为不能与民心相背,难道你们看不见老百姓对此<管理条例>的一片反对声吗? (2012-07-19 10:31)
您敢直言,佩服.明、后天可能有人去法院告一卖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结果、请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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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9 14:44:13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之世事、防民之口甚于防洪。一系列高级上访,己予证明。中央一再要求政务公开。窃以为,枞阳之政事,基本能公开。符合《政务公开条例》之相关规定。我己赴枞阳工商局调查。随时接受网友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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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9 16:39:49 | 显示全部楼层
电动车本就是一个新能源替代产品,由于技术原因,一直不能更好的发展,但作为市民代步的工具还是比较理想的,处于安全考虑,我们应该选择质量更好,技术更优,无安全隐患的电动车骑行!支持悠然见阑珊 对消费者安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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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9 16:53:24 | 显示全部楼层
温馨提示:
    关于电动自行车,至今,尚没有什么“管理条例”出台。各位网友鉴之。个别网友认为“政府行为不能与民心相背”,诚然,政府行为不能与民心相“悖”。民以安居乐业为本,车行万里、“大众途安”;舟车劳顿、唯求“宾悦”。一个“安”字,气象万千!
    舟车何以“安”?当以“舟”“车”符合国家强性认证标准和符合国际公认标准为前提。
    马达轻轻一响,全家性命在斯!交誓大队网站和该单位宣传栏上记载的血淋淋的惨祸,触目惊心、闻之惊魂。概与“公路杀手”有关。据查,不合格电动自行车,也属“公路杀手”之一。
    诚请广大网友转发“购买电动自行车注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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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9 17:02:06 | 显示全部楼层
选购电动自行车注意事项
http://www.ah315.org.cn/
1、去所在地最大或最有声望的电动自行车卖场购买或考察,一般讲,大型卖场的手续相对齐全,这样的企业比较注重信誉,具有较好的售后服务。
  2、查看产品说明书,说明书应印刷精美,不得有涂改等,其中有维修地点,保修单等,电动自行车还应具备的产品的技术参数等。
除此之外,电动自行车还应有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自行车已经取消许可证)。上述资料齐全无误的产品生产厂家,具备了一个正规企业的生产能力和资格,产品质量能得到保证。

  选购电动自行车注意事项
  1、各部位开关动作灵敏可靠。
  2、调速平稳,可靠。慢慢转动调速手柄,电机应平稳启动和加速,松开手柄后,手柄能迅速复位,电机减速均匀。
  3、刹车断电迅速、可靠。转动调速手柄,电机运行后,捏刹刹车手柄后,电机能即刻断电,如有电量显示,可以看到电压显示回零。
  4、电池拆装方便。铅酸蓄电池的重量一般在13.5kg,每天拆装令人头疼,所以电池的位置一定要适合您自己的身材。

  怎样正确使用电动自行车
  正确操作使用,对电动自行车各项功能的正常发挥和保证电机、电池的使用寿命至关重要。不要让不会骑车的人使用,防止跌落冲撞而损坏,也不要超载重物和带人,以免过度耗电或发生交通事故。每次使用前检查一下性能是否良好,特别是刹车制动性能,刹车闸皮不能接触油类,以免刹车失灵。行驶中应避免刹车后仍旋紧调速把的现象发生。下车推行或停车时,应关闭电源开关。 日常的使用要点可以概括为:"善保养、多助力、勤充电"。
  善保养:即不要使电动自行车受到意外损害,如不要让积水淹没电机中心、控制器,启动时一定要打开车锁,下车后即关闭电门,平时轮胎充气要足,夏季应避免长时间暴晒,避免在高湿度、有腐蚀的环境中存放,刹车要松紧适度。
   多助力:理想的使用方法是"人助车动,电助人行,人力电力联动",省力又省电。因行驶里程数与车载重量、路面状况、启动次数、刹车次数、风向、风速、气温、轮胎气压等有关,所以起步时要先用脚踏骑行,在骑行的过程中扭动调速手把,上桥、上坡、逆风和重载行驶务必用脚踏助力,以避免对电池造成冲击性伤害,影响电池续行里程和使用寿命。
    勤充电:使用铅酸电池,要养成当天使用当天充电的习惯,每天骑行电动自行车后不管骑行多远都要充满电,千万不要等电用光了再充电,以免因"深放电"而缩短电池寿命。也不要在电池倒置的情况下充电。充足电的电池,如果长期放置不用,也要每个月补充电一次。充电要用配套的充电器,充电器有保护功能,长时间充电(一般不超过24小时)不会损害电池。充电器要避免高温和潮湿,勿让水进入充电器,以防触电。
  电动自行车选购时的消费陷井
  1.电动自行车厂家虚假宣传,利用印刷精美的宣传册、广告函、夸大自身生产能力与售后服务保障能力,引诱消费者购买其产品。
  2.电动自行车经销商虚假承诺,经销商往往为提高其销售业绩,往往采取一些附送幸运卡、返奖券等形式销售电动自行车,承诺一年后可更换新电动自行车,对此类不切实实际的承诺,消费者要谨慎切莫上当。
  3.电池“三包”期内出故障厂家用维护电池来充数。电动自行车电池三包一般为一年,一年内电池出问题可包换,但有的厂家往往用维护电池代替新电池给消费者换上,而所谓维护电池往往是经修理后的旧电池,使用寿命较短。
  4.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应持有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目前有的未申领许可证的企业电动自行车也进入市场,这类电动自行车由于没有网上目录而无法上牌,为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消费者不要贪图便宜应慎购此类电动自行车。
  5.经销商短期行为使消费者购买电动自行车后售后服务得不得保障。有的电动自行车经销商,在一个地区经营半年即歇业。消费者购车后发现质量问题要远道找生产厂家处理,消费纠纷不能得到及时解决会给消费者生活带来不便。
  6.网上购买电动自行车应慎重。消费者通过网上购买电动自行车,往往只看了企业网上一些产品宣传,即草率汇款购买,消费者对产品质量不能眼见为实,一些不良企业趁机把残次品发往消费者手中。
安徽省消费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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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9 17:03: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过现在的电瓶车速度是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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