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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还是电动车超标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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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8 08: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电动车时速低于20码,重量低于40公斤。【就相当于自行车上加一组小电瓶,最小的电瓶哦】里程当然不会超过20公里。有人买吗?枞阳工商局的“领导”说我们经销商的电动车不合格要罚款9000.没收一辆不合格电动车。说是上交国库不交钱要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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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8 08:26: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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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8 09: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全国电动车按规定一部都不能达到。规定早就过时了。可以说这位领导是文化大革命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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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8 09: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想钱想黄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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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8 09:20:17 | 显示全部楼层
是想故意发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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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个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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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8 10:04:22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不怕黑社会,就怕社会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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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日子,平淡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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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8 10:56:00 | 显示全部楼层
穿着合法外衣的土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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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8 13:33:22 | 显示全部楼层
工商局可能做什么事又差钱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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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8 14: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此事,只有执法者高兴,被执法者又能奈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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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不是别人给的,是心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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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8 14:2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真若都达标了,还真骑着让人有点不放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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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8 19:18:56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没有这样的政策规定] ,大城市好像只有禁摩的[s: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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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8 19:19: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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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9 10: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见过《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1〕10号],现发给大家。见仁见智,全在良心。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
公通字〔20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工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以其经济、便捷等特点,成为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电动自行车产业快速发展,保有量迅猛增长。但是,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生产、销售问题严重,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突出。为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制定出台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省级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质监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对本地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情况进行调研,查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管理意见。要提请省级人民政府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制定出台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规定,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管理、市场准入、登记管理、路面管理等进行明确规范,公布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各地在制定出台相关管理措施时,要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既要规范管理又要周到服务,方便群众使用电动自行车安全出行。
  二、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管理。省级质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生产企业的资质进行重新审查,凡生产设施、管理制度、产品质量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逾期仍达不到法定要求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生产许可资格。各地质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企业生产活动的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生产,不得生产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要对本地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加大集中检查和执法力度,发现存在企业资质不符合要求、违反规定生产电动自行车等问题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生产许可资格。
  三、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监督管理。各地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并切实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查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参数,确保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要强化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要求电动自行车的,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要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相关申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加强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管理。各地公安机关要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公布的生产企业及产品办理注册登记,认真核查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最高车速等是否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按照非机动车进行注册登记,并将违规生产、销售企业和产品情况通报工业和信息化、质监、工商部门。要通过增设牌证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推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等方式,为群众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
  五、严格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和治安管理。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大路面巡查力度,严厉查处电动自行车无牌无证上路行驶、占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行驶、逆向行驶、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对电动自行车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但未按规定登记的,要督促车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发放非机动车号牌。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治安管理,交管、治安、刑侦等部门要加强配合,联合组织民警深入社区、单位,对在用电动自行车进行摸底排查,开展对电动自行车无牌无证、盗抢电动自行车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整治。
  六、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各地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质监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危害,取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理解支持,引导群众购买、使用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教育群众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要结合车辆销售和办理牌证,对车主进行简易的操作规程、应急措施培训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帮助掌握正确的操作技能,增强交通安全意识。要对查处、整治违规生产销售行动进行宣传报道,对违规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的企业及其产品加大曝光力度。
  对目前在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各地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质监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发放报废补贴等方式,鼓励群众主动置换和报废。要结合本地实际,提请政府设定“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过渡期限,限期淘汰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同时研究制定交通发展规划,优化交通出行结构,完善电动自行车发展政策,实现规范管理、有序发展。
  各地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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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9 10:24:43 | 显示全部楼层
电动自行车抽检47批不合格 全部超重一半超速
2012-02-23 14:34 来源:千龙服务频道 责任编辑:admin 评论
  据报道,昨天,市工商局公布了近期对本市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质量监测情况,被抽检的电动自行车中,有47个批次不合格。不合格产品全部超重,其中还有一半超速,质量及安全性能堪忧。不合格商品涉及依莱达、杰林、派乐、华生等多个品牌。
  市工商局表示,近期上海市工商局对本市部分超市、商场、车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了专项检查和质量监测。不合格商品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产品功能不符。国家强制性标准对电动自行车的定义是:以蓄电池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监测发现,有46种豪华型电动自行车,设计时没有考虑由脚蹬、链轮曲柄、链条和飞轮组成的人力驱动系统;有1种简易型电动自行车未安装人力驱动系统。
  其中,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销售的几个批次标称由上海依莱达电动车有限公司生产的“依莱达”牌电动自行车,上海杰森车业有限公司华漕分公司销售的几个批次标称由该公司生产的“杰林”牌电动自行车,均没有安装“脚蹬、链轮曲柄、链条和飞轮组成的人力驱动系统”,无法实现人力骑行。
  2、最高车速超速。电动自行车超速的安全隐患极大,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公里/小时。
  监测发现,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销售的标称由上海新大洲电动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派乐”牌电动自行车(型号规格:TDR91Z;生产日期或批号:2011年10月5日),最高车速达到32.2公里/小时,超标60%。
  3、整车重量超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整车重量应不大于40千克。监测发现,金山区张堰镇金雷摩托车修理部销售的标称由无锡市志达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火箭”牌电动自行车(型号规格:TDR520-79Z;生产日期或批号:2011年5月11日),整车重量达到96.4千克,超出国标要求一倍多。
  此外还有1个批次蓄电池标称电压不合格。
  [消费提醒]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在购买电动自行车时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尽量购买可以上本地牌照的产品,同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核对车型。通过上海自行车协会网站(www.shbicycle.com)查阅,所选车型是否获得上海公安部门非机动车的上牌资质。选购带牌车辆时,应检查牌照是否真实,以防购入假牌假证车辆。另外,电动自行车要有人力骑行功能,把手、鞍座以及脚蹬位置应适合自己的身材,骑行时舒服,不感到疲乏。购买前应操作一次,手把调速应稳定、可靠,电机噪声不应过大,刹车制动性能应良好,灯、鸣号装置和控制面板上显示应完好。
  2、查看产品的标识、合格证、出厂日期。合格证或吊牌应有“生产许可证”,即QS认证标志;标注的商品名称应为“电动自行车”;另外,选购近期出厂的产品,因为电池长时间放置,会影响电池的实际容量和循环寿命;要认真阅读说明书,了解产品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和三包规定,选购有良好售后服务的产品。
  3、检查产品装置,是否有脚踏装置,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千克,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公里/小时;查看整车外观,油漆、电镀等表面涂装处理的零部件应色泽均匀,光滑平整,塑料件不应有裂纹;再看整车装配,各紧固件应紧固,转动部件应运转灵活,不应与其它固定件相碰擦,对称件应与整车左右对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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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9 10:25:51 | 显示全部楼层
电动车上路被罚 商家被判买单
(2012-05-27)中山市民李先生因为骑超标电动车上路,被交警罚款扣车,于是将电动车经销商告上法庭。一审、二审败诉后,他终于迎来胜利:经过检察院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此案作出判决,认定超标电动车为不合格产品,商家负有赔偿责任。

而当时一审、二审败诉后的李先生为“发泄怨气”,又买了多部超标电动车去法院起诉了多家经销商,这一行为导致省高院驳回了李先生双倍返还购车款的请求。法院认为,李先生的行为存在利用诉讼牟利,不应提倡。终审胜诉后,李先生称将拿着省高院判决给下面法院的法官看,看告其他电动车商家的案子怎么判。有商家对此表示担忧,广东省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也对法院结论持保留态度。律师表示,上级法院的判决会对下级法院有一定参考意义。

中山买车佛山被罚

现年28岁的李先生是湖北人,之前曾在板芙镇一家模具厂上班,为工作便利,2009年5月他在板芙镇市场中意之星电动自行车销售店买了一台电动车。李先生对南都记者称,购车时,销售商对其说该车的质量都是符合相关标准的,并且提供了产品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老板胡先生说可以直接上路,办理驾驶证及牌照。”

不过,2009年9月,李先生驾驶该车辆途经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时,被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分别以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处以罚款100元,以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处以罚款1000元。后交警部门委托了相关检测机构对李先生所购的车辆进行了检测,确认为机动车。

李先生认为,罚款的原因是胡先生所经营的中意商行向其出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质量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于是他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1.判令胡先生向其退还购车款1890元及赔偿金1890元,共计3780元:2.判令胡先生向其赔偿拖车费30元;3.判令胡先生赔偿交警罚款1100元及李先生支出的交通费、咨询费、误工费等1000元;4.案件受理费由胡先生负担。

一审、二审原告败诉

胡先生答辩称,在出售商品时,他已经作出详细说明,并已提醒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注意当地的相关行政法律规定,已尽义务,请法院驳回对方请求。他向法院提供了本案车辆的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证明电动车取得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生产许可。他还提供了授权经销证书复印件,证明厂家授权中意商行特许加盟。另外,《使用说明书》明确记载要求消费者在骑行时必须注意遵守当地的交通法规。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时,确认了李先生购车的事实,但判决认为胡先生经营及出售的产品通过国家许可生产并取得产品的经销权,合法有效。李先生认为“胡先生有欺诈行为”没有证据证明,因此驳回其诉讼请求。

李先生不服,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山中院二审维持原判。二审认为,涉案车辆符合国标关于电动自行车的定义:以蓄电池为辅助电源,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该车也符合普通人对电动自行车的常识,当时胡先生是以电动自行车卖给李先生,而非机动车,不存在欺诈。

省检察院支持抗诉

在二审败诉之后,李先生又向广东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不过,他同时向检察机关提起了抗诉的申请,得到了支持。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2月25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认为胡先生出售给李先生的车辆属不合格产品,应当承担更换、退货及赔偿的责任。

检察院称,二审判决依据胡先生提交的证据,认定涉案车辆为合格产品属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国家技术监督局对属于非机动车范畴的电动自行车的技术要求及各项技术参数,早已作出了明确的国家标准,即《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 B 17761-1999)。该标准中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电池标称电压不大于48伏;最高车速不大于20公里每小时等。

根据佛山市顺德区公安交警部门下设的机动车检测站的《检测报告》,该车超标,被判定为机动车类型,公安机关也进行了行政处罚。虽然胡先生提交的车辆《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等证据以证明其是合格产品,但该证据来源于车辆的生产厂家自身,其证明力明显小于《检测报告》及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不足以证明案涉车辆符合国家标准和系合格产品。

检察机关在抗诉书中称,该车辆还不符合《使用说明书》中标称规格,《使用说明书》标称该车整车重量在40公斤以内,电池额定电压48伏,速度在20公里每小时以内。但《检测报告》显示,该车为70公斤重,电压49伏,没有车速显示。

检察院称,《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销售的商品达不到商品说明、实物样品所明示的性能、质量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一倍。”

省高院未支持双倍赔偿

根据省检察院的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此案。合议庭审理认为,该案的主要争议是:胡先生出售给李先生的车辆是否属于不合格产品,胡先生对李先生是否应当承担更换、退货及赔偿的责任。省高院采纳了顺德交警的《检测报告》,认为该电动车超标,且与该车《使用说明书》中的情况不符,属于不合格产品,商家应当承担更换、退货及赔偿的责任。法院支持了检察院的意见。

不过,省高院驳回了李先生双倍返还购车款请求的请求。因为法院查明,李先生在中山市及广东省其他地区提起了多起类似诉讼,都是其购买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后起诉经销商,要求双倍返还购车款,存在利用诉讼牟利的行为。法院认为,李先生的此种行为不符合我国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不应提倡。

因此,省高院今年1月份作出判决,判令胡先生返还购车款1890元,赔偿李先生涉案车辆超标而导致的交通违章罚款1100元、拖车费30元;李先生也需要将涉案车辆返还给胡先生。

争议焦点

该案主要争议是:胡先生出售给李先生的车辆是否属于不合格产品,胡先生对李先生是否应当承担更换、退货及赔偿的责任。一审、二审认为,涉案车辆符合国标关于电动自行车的定义。而省高院采纳了顺德交警的《检测报告》,认为该电动车超过了国家标准,且与该车《使用说明书》中的情况不符,属于不合格产品,商家应当承担更换、退货及赔偿的责任。

官司继续
原告:还在告其他经销商,将拿判决去找下级法院

拿到省高院这份终结性的判决后,李先生显得很兴奋。他告诉记者,这是他第一起告电动车商家的案件,之后因为“发泄怨气”又告了几家。“第一次买来真的是自己用,后来一审、二审都败诉。我就想,中山法院不支持我,我去佛山试试,总有个地方讲理吧?”

李先生说,他一共告了七八起,都是买了超标电动车然后去法院起诉经销商,除了第一起,他都没有被交警再处罚过。而这些案件大都以调解或者撤诉结案,经销商私下愿意给钱了事。不过,仍有一两起案件在审,经销商不肯认输。“我要拿着省高院的判决给下面法院的法官看,看怎么判。”李先生充满信心。

对于省高院在判决书中将其认定为诉讼牟利,不是消费者,李先生表示有些委屈,称打电动车官司没什么利润可言,商家最多是双倍赔偿,一辆电动车,最多一两千元,但却要耗费漫长时间。私下里,李先生透露,省高院判决的限制作用不大,虽然法院认定他不是消费者,但他可以请别人去告,省高院已经开了这个口子,大家可以充分利用。

据介绍,除了和商家打民事官司,李先生也曾向顺德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顺德交警大队的扣车罚款行为违反法律。一审败诉,但二审获得转机,最终以交警退回罚款,李先生撤诉告终。

从一审至今,已经过去三年,为什么能坚持下来?李先生说,他原来受过工伤,因此研读法律,熟悉法律。这几年除了电动车,他也打过一些食品类的官司,因为食品违法添加向法院起诉超市。

厂家:准备联合“反攻”,担心有人效仿“找碴”

昨天下午,南都记者找到涉案电动车厂家,记者一提起李先生的名字,厂家立即表示,这个官司已经打了好几年,他们早就知道,但省高院的判决也是现在才知道。“虽然省高院让经销商赔偿,没有直接牵涉到我们厂家。但我们会承担责任,支付这些款项,因为经销商是合法卖我们的产品,我们要保护他们。”厂家表示,除了板芙这家经销商被李先生起诉外,其他还有几家,经销商大都愿意给钱了事,但李先生要价太高,“有点像勒索”。“现在好几家经销商都对他有意见,准备联合起来告他。”厂家称。

至于省高院判决认定超标电动车为不合格产品,该厂家并不是太担心。“像他专门告状的人属于少数,大家来买我们的电动车,都心知肚明,被交警罚了也不会来找我们。”厂家称,大家都在生产超标自行车,又不是只有他们一家,法不责众。

对于法院这个判决,中山的电动车经销商反应不一。莲塘北路一家电动车店表示不能理解法院的用意,担心这个判决传开后,会有人效仿李先生上门“找碴”。“现在的电动车,有几台不超标?买车的被交警查了,罚款后,都来找我们,让我们赔钱,那还了得?”店主愤愤不平。不过,隔壁的电动车店主却表示很淡定,店主对记者表示:“大部分人都不会来故意搞事吧?再说了,要赔也是厂家赔,产品出了问题,那也是厂家的责任。”

行业影响
被告律师:该判决肯定会产生影响

“省高院这个判决还是比较谨慎的,平衡了各方利益。”以败诉告终后,被告的代理人、广东泰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蔡双全介绍,考虑到判决会影响到电动车这个庞大产业,省高院曾试图调解,不出判决。但被告胡先生拒绝了调解,因为原告李先生起诉了多家中山电动车经销商,引起了“公愤”,另一方面也因为即便败诉也赔不了多少钱。“就电动车这个事情,李先生在中山应该是告了几十家,这个案件也不是他告的第一单,他是专门靠打官司赚钱的……很多电动车老板都对他有意见,上次在张家边法庭,有老板要冲上去打他,还是我们拦住的。”律师说。

蔡双全律师称,如果不是因为检察院的抗诉,省高院还是会驳回李先生的请求,但检察院的介入改变了事情的走向,法院必须小心应对,法官也明白李先生是靠打官司牟利。“你仔细看省高院这个判决,虽然是判李先生胜诉,但是留有余地的,一是没有支持双倍赔偿,二是李先生需返还电动车。三年过去了,这电动车还在不在都是个问题,假如不在,判决根本没法执行。”

不过,蔡律师表示,这个判决对电动车行业肯定会产生一定影响,判决确定了超标电动车为不合格产品,这个结论对下级法院会有一定参考意义。但蔡律师也表示,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也可以完全不参考省高院这个判决。“电动车是个好东西,普通大众非常需要,只是目前的管理有些混乱,你向法官说,法官也会明白这个道理。”

电动车协会:超标就不合格?不好说

省高院判定超标电动车为不合格产品,广东省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对此持保留看法:“电动车超标,肯定属于违规,但究竟属不属于不合格产品,这个不好说。产品质量低劣的肯定属于不合格,但超标和质量低劣毕竟不同吧?”不过,协会方面也表示,既然法院做出这样的判决,电动车厂家、商家肯定要服从判决,该赔偿还是得赔偿。该判决是否会使厂家、商家产生恐慌?协会回答,判决的影响目前还不好说。

协会方面还称,交警将超标电动车认定为机动车进行罚款,是广东本地的“土办法”,其他省份大都认定为非机动车。“土办法在法律上站不住脚的,有些人不服交警处罚,将交警告上法庭,有胜诉的。”

据了解,广东省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曾授权发布声明,地方政府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是越权行为。“广州及广东其他地区的消费者在合法使用电动自行车的过程中,如遇到不当处罚和其他干扰,我们将依法为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法律援助。”该协会公开宣称。据了解,上述案件也曾受到该协会的关注,一位与协会相熟的“热心人士”出面充当了被告胡先生的代理人。

检察院:合不合格不是厂家说了算

据了解,二审后,李先生是向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抗诉的申请。市检察院予以支持,将此上报给省检察院,最后才有再审之举。据了解,这也是市检察院接到的第一宗该类案件的抗诉申请,近几年中山不乏有电动车主起诉商家的案例,但败诉后当事人都没有再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

市检察院一名检察官对南都记者表示,此次检察院之所以提出抗诉,是认为不能凭借厂家的合格证来认定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如果产品本来就不符合国家标准,那厂家出的合格证就应该是无效的”。检方表示,消费者如果碰到类似情况,可以选择起诉商家,也可以选择起诉厂家。不过由于商家都在本地,起诉商家更方便。

现状说法
交警
电动车严重违规的才处罚

中山市目前有大量电动自行车、电动车在路面行驶,南都记者从中山市交警部门了解到,对于超标的电动车,交警一般视为非汽车类的机动车,对驾驶人从两方面进行处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处罚款1000元,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处罚款100元。这就是说,只要是超标的电动车,交警都可以依法对驾驶人处以1100元罚款。

事实上,由于电动自行车速度较慢,路面上行驶着大量超标的电动车。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超标的电动车不能上路,驾驶人无法给车上牌,也无法获得相应驾驶证,但是这样的电动车在市面上却随意可以买到。一方面国家没有对电动车厂商作出限制,另一方面却对上路车辆进行规定,这种错位给交警部门执法带来麻烦。“不能一律处罚,这样市民肯定有很大意见。”一名工作了多年的交警透露,现实情况中,交警只会对违反道路交通规范,主观恶劣性特别大,严重影响到交通安全、秩序的电动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哪些车辆属于电动自行车?交警表示,一般把带有脚踏板的助力车视为电动自行车。“对于电动自行车,只有出现违规情况,比如逆行,不走非机动车道等,才会进行相应处罚。”另外,驾驶电动车如果被按超标罚款1100元的,市民不服处罚,需要自掏腰包对车辆进行检测认定。

市民
就是不应由我们买单

住在沙溪的黄先生每天都要骑电动车,上下班、接送孩子上学放学。黄先生也听说过电动车有个国家标准,“听说有一次,中山有一个人骑电动车逆行,被交警罚了1000多块。”即便如此,黄先生仍然坚持靠电动车出行。“公交还是不方便,又买不起私家车,不骑电动车不知道怎么出门?”

对于电动车目前的管理,黄先生满腹牢骚:“市面上到处有得卖,没人管。市民买了又不让骑上路,政府部门是怎么考虑的?”黄先生直言,“相关部门就没有理顺关系!现在即使买了电动车,能不能上牌?能不能考证?都不明确。既然整套管理存在问题,那么最后就不应该由市民买单。”电动车使用存在争议,市民是否愿意选择带有脚踏的电动自行车“太慢了,时速不到20公里,跟自己踩单车差不多。”

广东泰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蔡双全长年关注电动车行业,曾代理多起相关案件,他向南都记者表示,电动车环保方便,普通百姓有强烈的需求,国家应该予以支持。蔡双全律师承认电动车容易引发交通事故,但他认为,这主要是政府部门缺乏管理,不愿投入力量。“如果对骑电动车的人进行培训,发放相应牌照,问题会少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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