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09-8-17 16: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自首吧,才是唯一 ,自动投案一般应是犯罪分子本人直接向司法机关主动投案。如果犯罪分子就近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投案,也应认定为是自动投案,接受投案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及时转报司法机关。
犯罪分子由于某些客观原因不能亲自投案,而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不能立即亲身投案而先以信件、电报电话方式投案而后及时到案的,也可构成自动投案。
(二)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是自首的本质特征之一。
(三)犯罪分子必须接受审查和裁判。犯罪分子投案后,其法律后果必然是司法机关对其交代的犯罪事实进行审查和裁判。只有在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后,听候、接受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和审判,才能最终说明其确有悔罪的诚意,这是司法机关对自首者从宽处理的重要根据。
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出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该犯罪分子本人其他的犯罪事实,使案件得以顺利侦破,其价值远比一般的自首行为要大。对这种情形按照自首的规定处理,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对于自首的处罚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对自首者应当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为自首从宽的政策可以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对打击犯罪活动有利。但是,“可以”一词表明,对自首者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有一定选择余地。也就是说,对于每一个自首的犯罪分子并非都要一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于极少数罪行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犯罪分子,也可以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也就是说,犯罪分子犯较轻之罪而自首的,可以视案件具体情况免除处罚。对于犯罪较重的,不能免除处罚,而应视具体情节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