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周边县市相关规定摘要
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物 价 局 房 产 局 池价房〔2013〕56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主城区物业服务 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池区物价局、住建委,主城区各物业企业: 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印发的《池州市主城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池价房〔2009〕135号)实施后,较好地规范了主城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促进了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但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又出现一些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为进一步强化住宅小区物业收费管理,维护广大业主和物业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步梯住宅楼梯间照明电费问题 (一)无电梯、增压水泵等高能耗设施、设备的步梯住宅,业主享受公共服务,除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物业综合服务费和楼梯间照明电费外,不再承担其它费用。楼梯间照明电费应单独建帐、据实结算、合理分摊到各受益业主,并定期公开分摊情况;预收楼梯间照明电费的,每户每月不超过2元,定期结算(不超过半年),多退少补,并张榜公布。 二、关于电梯、增压水泵电费问题 有电梯、增压水泵等高能耗设施、设备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基本物业综合服务收费和电梯、增压水泵运行电费两部分组成。(一)电梯及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增压水泵等高能耗设施、设备运行电费应单独建帐、据实结算、合理分摊到各受益业主,并定期公开分摊情况;预收电费的,每户每月不超过25元,定期结算(不超过半年),多退少补,并张榜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