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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4 20: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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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物业股 的帖子
[quote]物业股:
“国际城业主”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十分重视,并已派员察看现场,约谈物业服务企业、开发企业,现答复如下:
1、关于公共车道停车收费问题。我局责成物业服务企业从即日起不收取管理费用,并对其进行规范管理,使小区内业主车辆有序停放。
2、关于电费0.65元/度问题。电费现属开发企业收取,不属物业服务企业。由于阳光国际城仍在建设期,不能交供电部门管理。小区内照明电价包括小区专用变压器的变损、铜损、线损等供电损耗费用,所以比供电部门略高,与周边同样安装专用变压器的小区相比,电价基本相同。开发企业承诺,待阳光国际城小区全面竣工后,及时将该小区供电移交给供电部门。
3、关于草坪内垃圾问题。经现场察看,未发现绿化内有明显垃圾现象。
.......
局外人一枚,说几句废话吧,请原谅!
首先感谢贵股对于汹汹民意有了答复,尽管姗姗来迟!感谢你们作为职能部门责成物业即日停止收取停车费,并对业主车辆规范管理,使之有序停放!
其次电费0.65元/度,同城居民用同样的电而价不同,是不合理、不合规的。差别化待之,又怎能教人心服口服。难怪“国际城业主”呐喊道:“非要出现恶性事件后才有人来管?”
至于开发商供电未交接物业什么的,卵子皮之外的话和理由就不要再重复了。作为职能部门有没有责成开发商卖房时,要告知置业者,房子已移交物业管理,但业主在房内用的电还未交接,电费为0.65元/度。对这一事渉芸芸众生日常生活绕也绕不开,极有可能引发后来重大纠纷的问题,不管是谁,都应该履行事先告知的义务,以致当事各方达成共识,从而最大化消除歧见。
否则,失职了。谁之过!
链接(引自“国际城业主”主题帖):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三条和四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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