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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村民代表行使如下权利
(一)提出议题权。可以单独或联名提出议题并报送村民代表小组议事会或村民议事会会议决定。
(二)监督评议权。有权在村民代表小组议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评议村民小组长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村民小组长在工作中造成的失误和失职,有权提出质询。
(三)表决权。在村民代表小组议事会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表决决定和决议时,有表示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权利。
(四)调查权。受村民代表小组议事会会议或村民议事会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村民代表三人以上有权对村民小组和村委会的某项工作进行调查,村民代表在调查时,村民小组、村委会应提供方便,接受调查。
(五)反映意见和建议权。有权向村民小组长乃至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六)督办权。对村民议事会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及村民小组议事会会议集体形成的决定组织督办落实。
二、村民代表具有以下义务
(一)联系村民的义务。村民代表应经常听取固定联系户和本村民小组村民的意见,并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真实地带到村民代表小组议事会会议上,起到代表的作用。
(二)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在村民代表小组议事会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开会时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有事必须请假。
(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要积极学习、宣传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所联系的村民遵纪守法和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四)带头执行村民代表小组议事会会议、村民议事会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及群众大会、户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的义务。对村民代表小组议事会会议、村民议事会会议、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村民代表应以大局为重,自觉维护会议的权威,带头执行并积极宣传所联系的村民贯彻执行。
(五)反映督办事项的义务。对村民议事会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及村民小组议事会会议议决事项督办结束,有义务向村党支部、村委会反映议决事项办理结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协助村民小组长和村委会工作的义务。根据村民小组长和村委会的指派,协助其做好各项工作。动员和教育所联系的村民积极完成村民小组或村委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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