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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梅和张友在一起生活了17年,因为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仅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而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法院因此认定双方系同居关系,且该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唐梅状告起诉“离婚”,分割共同财产,要求抚养孩子张小恒,并要求张友承担孩子抚养费,7月9日该案已经枞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结束。
原告唐梅诉称,与被告张友系同村村民,1995年在家人的撮合下与被告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了同居生活,1996年10月生育一子,名张小恒,因为双方的性格差异加上被告张友常年外出不在家,以致二人的感情日渐淡薄,现被告张友已与原告无联系,也不过问孩子的情况,无奈之下状告到法院,请求“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并要求抚养孩子,由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
枞阳县人民法院会宫人民法庭经公告送达出庭传票,被告张友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案件缺席审理。庭审中,张小恒出具了一份书面证明,说明父母的感情一直不好,且父亲已经很久没有与自己联系,表示愿意跟随母亲生活。庭审中,原告唐梅并没有就双方同居期间添置的共同财产提出足够证据予以证实。
9日,枞阳县人民法院会宫人民法庭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和庭审记录,作出了一审判决,原告唐梅与被告张友所生非婚生子张小恒由原告唐梅抚养教育,被告张玉自2012年6月起每月支付原告唐梅的子女抚养费300元,至张小恒满十八周岁止,每年的子女抚养费限当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驳回原告唐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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