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待遇的通知》(皖卫农[2008]19号)文件精神,经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对《枞阳县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枞政[2007]143号)中有关补偿条款相应调整如下:
一、住院补偿封顶线由2.5万元提高到5万元。
二、在县内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县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县(市、区)外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比例,分别提高10、15、10个百分点,同时提高医药费用在万元以上的县外就诊补偿标准20个百分点。
医院级别
起付线(元)
补偿比例
县内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站
100
70%
县内县级医院
300
65%
县外
各级
医院
通过转诊(定点)
500
1万元以下
50%
自行就诊(非定点)
40%
通过转诊(定点)
1万元及以上
60%
自行就诊(非定点)
50%
三、保底补偿。住院费用超过起付线,其实际补偿比例不低于30%。
四、门诊统筹。在县内乡镇卫生院及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县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普通门诊补偿比例分别提高5、3个百分点,县外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不变。
医院级别
门诊医药费用
补偿比例
验收合格集体办村卫生室
500元以内
25%
县内乡镇卫生院
500元以内
20%
县内县级医院
500元以内
15%
县外各级医院
500元以内
8%
五、慢性病门诊补偿。在原比例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为40%,其慢性病种类及封顶线不变;对于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精神病大额门诊医药费用可按照住院补偿执行,不受慢性病封顶线限制。
六、《枞阳县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枞政[2007]143号)中的其他内容继续执行。
七、本通知追溯至2008年1月1日起生效。2008年参合农民在1月1日至本通知收到之前已经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将按照本通知要求给予补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