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枞阳县公安局快速出击,查处了一起聚众扰乱单位秩序案。
3月6日上午,枞阳县OU山镇政府在该镇三楼会议室举行巢山村赵咀新圩对外招标会议,并聘请枞阳县公证处现场公正。会议开始前,OU山镇巢山村村民陶某某及其子女等在镇政府院内拉着一条印有“民怨似海誓死维权”字样的横幅,政府工作人员及时劝说无效。随后,陶某某带领儿子、女儿及其他亲属进入招标会现场,陶某某跑上主席台,撕破主持人的笔记本并扔在地上,强行坐在主席台,对着话筒喊话。其女亦随后到主席台上,将发言人的发言稿抢过去放进自己口袋。在现场维持秩序的公安民警及时对陶某某等人进行劝阻并带离会场,招标会议得以继续进行。
经调查,陶某某等人的行为扰乱了OU山镇政府正常工作秩序,枞阳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对陶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陶某某儿子、女儿分别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和警告处罚。该局对陶加顺等人的治安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背景介绍:陶某某自1994年起承包OU山镇巢山村赵咀新圩从事水稻种植,2008年1月18日,陶某某与OU山镇巢山村委会续签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三年(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09年6月,因突降大雨,导致陶某某承包的圩田被淹,粮食产量减少。在陶某某与巢山村委会就圩田被淹损失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陶某某向枞阳县人民法院,后陶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经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陶某某和巢山村民委员民委员会自愿达成协议,将承包合同顺延一年(至2011年12月底到期),陶某某付给巢山村委员会顺延一年的承包金5000元。现双方承包合同到期,经巢山村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将该片圩田重新对外公开招标,提前张贴了招标公告,并给陶某某发了一份投标公告,邀请其参加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