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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新闻] 关于印发枞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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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4 13:3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枞政办〔2011〕7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对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确保规范有序操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枞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枞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规范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和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县政府《关于印发枞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枞政〔2011〕119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县年满16周岁以上(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的城乡居民。

  第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实行县级管理、乡镇(含开发区,下同)经办、村居协办的工作机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政策制定、基金监管、督查指导、规范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以下简称县居民保险局,下同)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具体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日常管理和具体业务经办工作。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宣传发动、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和管理、个人账户建立和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待遇资格认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保障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参保登记、保费收缴等组织实施工作。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以下简称乡镇保障所,下同)为乡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乡、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和组织发动工作;

  (二)负责本乡、镇参保人员资格审核及业务信息系统录入;

  (三)负责本乡、镇参保人员缴费信息、养老金待遇、保险关系转移等业务的初审和申报工作;

  (四)负责本乡、镇居民养老保险集体补助的申报工作;

  (五)负责本乡、镇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

  (六)负责本乡、镇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七)负责受理本乡、镇咨询、查询和举报、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六条各村(含居,下同)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协办员(以下简称协办员),其主要职责:

  (一)协助做好本村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组织发动工作;

  (二)做好本村居民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养老金待遇申领、保险关系转移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审查及上报工作;

  (三)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按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四)做好本村参保人员的登记建档、业务台账管理、业务统计、情况公示等工作;

  (五)协助做好本村享受养老金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

  第二章参保登记和缴费

  第七条参保登记和缴费。

  (一)参保人员持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特殊人群还需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表》)并签字。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加盖村委会公章后,于每月20日前连同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报乡镇保障所。参保人员在接到村协办员的通知后,凭身份证到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缴费存折》进行缴费。

  (二)乡镇保障所对参保人员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安徽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并于当月25日前将《参保表》、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报县居民保险局。农村重度残疾人(一至二级)和计生特别扶助对象由乡镇保障所依据相关证书予以确认。

  (三)县居民保险局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无误后,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四)县居民保险局于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增参保人员相关信息传递到指定的金融机构,委托金融机构为其制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存折》(以下简称《银行存折》)。参保人员应于当年的12月10日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

  (五)指定金融机构根据县居民保险局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指定金融机构可以派员驻村会同村协办员定点收取养老保险费;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县居民保险局。

  县居民保险局在收到资金到账凭证后及时将到账信息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根据缴费信息、资金到账凭证核对扣款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县居民保险局将收缴金额录入个人账户,打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一式两份),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县居民保险局及时提示乡镇保障所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人员名单反馈给村协办员,村协办员负责提醒参保人及时足额缴费。

  第八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银行每月20日统一扣划。年度缴费截止日期为每年12月10日。扣划时缴费存折金额不足选定缴费标准的,视同参保人员没有缴费;至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参保人员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当年应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也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第九条对城乡居民中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对农村居民中已落实绝育手术的双女户父母参保的,除享受所选档次缴费补贴外,县财政再对每人每年增加10元的政府补贴。

  第十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需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村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补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以下简称《补缴表》),由村协办员每月20日前将《补缴表》报乡镇保障所,待审核通过后,通知补缴人按规定缴费。乡镇保障所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每月25日前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居民保险局。

  第十一条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员须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缴费期间中断缴费的允许补缴,但补缴年度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对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县财政加发基础养老金的1%,最高不超过10%。补缴额为:本人选择缴费标准×应补缴年数。参保人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第十二条县居民保险局委托指定的金融机构发放个人缴费存折。参保人员凭存折到指定的金融机构存款,由金融机构每月20日统一代扣保险费并及时缴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在参加城保期间可以不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费。

  第十四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对城乡居民中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夫妇的认定,县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并在每年年底将本年度所掌握的相关人员个人信息传递到县居民保险局。

  第三章集体补助

  第十五条有条件的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乡镇保障所提交《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以下简称《集体补助表》),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

  乡镇保障所将《集体补助表》录入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集体补助表》上报县居民保险局。

  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县居民保险局。县居民保险局收到到账凭证后,应及时将到账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对集体补助明细信息进行确认,将集体补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汇总表》,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六条县居民保险局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等信息。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纳”记入;村级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作为“集体补助”记入;各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以“政府补贴”名义记入。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老农保参保人员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记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县居民保险局将个人缴费额和财政补贴等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县居民保险局打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地方财政补贴表》(一式三联),其中一联交县财政部门。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县居民保险局于年度结束时对当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可携带身份证到乡镇保障所打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或登陆社会保障网站查询、下载本人的个人账户明细等相关信息,也可通过电话查询系统查询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跨县(市、区)转移、失踪、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进行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陈述注销原因,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登记表》)。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相关证明等;

  (三)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四)人员失踪的,应提供人民法院的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文书;

  (五)跨县(市、区)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第二十条村协办员应检查参保人员(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提交的《注销登记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20日前将《注销登记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保障所。乡镇保障所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应于当月25日前将上述材料上报县居民保险局。

  县居民保险局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为参保人员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终止其保险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二十一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符合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第五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参保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在到龄的次月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年满60周岁;

  (二)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三)未享受城保待遇及其他国家规定的养老待遇的。

  参保人员年龄的认定,以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记载一致的出生年月为准;如果不一致的,以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认定证明为准。

  第二十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缴费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完毕后由县财政按其个人账户的支付标准支付终身。

  建立待遇调整机制,基础养老金标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予以调整,中央财政支付部分由中央确定。

  第二十四条待遇申报程序:

  乡镇保障所按月通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参保人员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交村(居)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一)符合享受养老金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在到龄前一个月携带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办理养老金待遇申领手续,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村(居)协办员初查后于每月5日前上报乡镇保障所。

  (二)乡镇保障所应根据有关材料初审参保人员的年龄、本人及其子女参保缴费情况等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对于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于当月10日前上报县居民保险局审批。

  (三)县居民保险局进行复核,为参保人员核定待遇领取标准,汇总后编制当月全县待遇发放资金使用计划;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应将所需资金拨付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支出户,由金融机构将养老金划拨到领取人员的银行存折。

  第二十五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以上,未享受城保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由县居民保险局核定待遇领取资格,从次月起可每月按标准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户籍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对于其子女外出务工参加城保的,由务工所在地社会保障部门按年度提供相关参保证明,视同其子女已参保缴费。

  第二十六条已年满60周岁的重度残疾人,无论其子女是否参保,都可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

  第二十七条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村协办员和乡镇保障所应及时提请县居民保险局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待遇。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再办理享受养老金待遇手续。其养老金从刑满次月起发放,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第二十八条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其死亡后60日内持第十九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到乡镇保障所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保障所向县居民保险局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和丧葬补助费及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领取手续。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为参保人死亡当月基础养老金的12个月金额。对逾期未报的,不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助费,虚报冒领的养老金应全额追回。

  村协办员通过乡镇保障所对所辖地的待遇领取死亡人员实行零申报制度,每月20日填报《枞阳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格认证表》,通过信息系统上报县居民保险局。

  第二十九条县居民保险局每年应会同乡镇保障所和村协办员在村委会范围内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县居民保险局、乡镇保障所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县居民保险局封存被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参保人员超过享受养老金待遇年龄,申报养老金待遇的,县居民保险局按参保人员实际申报享受养老金手续时的有关政策计发养老金。对达到享受养老金年龄而延误申办享受手续的,属于县经办机构原因延误的,由县经办机构补发;属于申报单位原因延误的,由申报单位补发;属于个人原因延误的,不补发。补发的标准按其达到享受待遇年龄时的有关政策计发。

  第三十一条县居民保险局在每月25日前根据领取养老金待遇注销、转移等情况,制定次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金使用计划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应按照县居民保险局制定的资金使用计划,在次月5日前将资金拨付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支出户,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章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应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县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收入户用于归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县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应留存两个月的周转金,确保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三十三条每年年初,县居民保险局编制本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审核,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列入年度预算,每年年初,县居民保险局根据当年城乡居民参保计划人数、缴费补贴标准和60周岁以上人口预测数等提出财政补贴计划,并填写本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年度计划表》,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初审后,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每年年末,县居民保险局应与县财政局就当年城乡居民实际参保人数、缴费补贴、基础养老金补贴等进行结算,编制财务报告上报。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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