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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5 22: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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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的“标杆”
国庆长假前,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意杀害王家飞姐弟2人并强奸王家飞的李昌奎在云南省昭通市被依法执行死刑。
恶畜伏法,罪有应得!只是,那个口口声声“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的“公众狂欢杀人”论者,该不该被查查?
2010年7月15日,昭通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后,改判李昌奎死缓。理由是——其有自首情节。
该判决最终引发一场轰动全国的舆论风暴,并被称为“赛家鑫”案(赛过药家鑫)。
舆论面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表态:“这个国家需要冷静,这个民族需要冷静,这是一个宣泄情绪的社会,但这样的情绪对于国家法律而言,应冷静。我们不会因为大家都喊杀,而轻易草率的剥夺一个人的生命。”田成有胸有成竹地说:“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
田副院长表态仅仅过去一个多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作出再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强奸罪所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云南省高院再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裁定核准。
云南省高院的再审判决和最高法院的复核,依据的是事实和法律,绝非公众狂欢。如果公众狂欢可以杀人,怕是田副院长有上万次被公众狂欢杀死的机会(可以用网络投票的方式来决定)。但公众的“狂欢”并未让田副院长受到哪怕级别和待遇上的任何损失。
罪大恶极的李昌奎已经伏法,云南高院是否该对“李昌奎案立标杆”向公众有个解释?“公众狂欢杀人论”的田副院长今后是否会立出更多的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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