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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县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
县教育局 县财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1〕1号)精神,保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整体推进,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07〕33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原则,逐步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省、市、县(市、区)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第二章 调整内容与分担办法
第三条 调整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基本标准具体为:小学生3元/天、中学生4元/天,学生每年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所需经费,中央按50%给予奖励性补助,地方承担50%部分仍由县承担。
第四条 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并提高中央财政免费教科书补助标准。具体标准为:小学生均每年90元、初中生均每年180元,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第五条 全面取消城乡义务阶段地方教材,地方教材中的有关内容纳入学校图书资料建设范畴。
第六条 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的生均公用经费(含取暖费)基本标准。具体标准为:农村小学425元/生·年,农村初中625元/生·年。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承担。
第七条 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具体标准为每平方米400元,由中央和省级按照5∶5比例共同承担。县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超过中央和省级安排部分由各县承担。
第三章 范围对象
第八条 继续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包括特殊教育学校在校学生。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积极适应调整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政策,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要求,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编制县级教育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编地方政府预算,并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为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县财政局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政府采购等规定,办理各项业务,确保提高公用经费、免费教科书资金、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校舍维修改造等各项改革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一条 各校在使用中央和省级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时,首先要保证学校正常运转以及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必要开支,其次要根据不同规模学校的实际,科学合理分配中小学公用经费,并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进一步改善其办学条件,缩小区域内学校之间的差距,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第十二条 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严格中小学预算编制,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推进中小学财务公开,接受师生和群众监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为进一步督促各地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落实“以县为主”管理责任,从2010年起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省重点监管县制度。今后,凡在义保改革政策落实中出现严重问题时,将在下一年度纳入重点监管范围。重点监管主要采取常规监控、独立督查、市级抽查、省级考核等方式。
第十四条 逐步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确保各项资金分配使用的规范、安全和有效,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资金等问题,必须及时纠正,并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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