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学、中心学校、特教学校:
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近年来,在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关注下,各校加强了管理,食堂食品安全形势有了一定地好转。但由于一些学校不同程度存在着认识不到位,职责不清,设施设备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原因,致使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隐患依然存在。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饮食安全,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校长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各校要将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学校日常管理工作重要内容,成立专门管理组织,明确职责,落实具体人员负责,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凡食堂对外承包的学校,校长仍是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在食堂发包时,应把保证食品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内容,校方必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督促承包人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决不能一包了之。对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不力,存在安全隐患较多的食堂要及时更换承包人。
(二)规范管理,持证经营。
各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环境卫生、健康体检、索证索票管理、加工制作、清洗消毒、使用食品添加剂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近期,请各校按照《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情况自查表》(见附表)的要求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对查找出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认真整改,并将自查整改情况于2011年3月31日前书面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学校食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前,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对尚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堂务于2011年3月31日前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学校食堂一律不得继续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三)强化监督、依法查处。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期将在各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的基础上开展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使用过期变质食品原料和非食品添加剂、地沟油及有毒有害物质等违法情形的,将依法予以查处。对工作不力导致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将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情况自查表》
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 下载附件请点击: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情况自查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