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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耕牛  二被告三进宫再领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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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4 10:02: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曾因多次盗窃被判刑的二被告人李某和范某再触红线,被枞阳县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李某和范某有着相似的犯罪经历:李某绰号“青孩”,安徽省淮南市人,1996年因盗窃被淮南市潘集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2年2月4日释放。2003年因盗窃被宣城市宣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释放。2007年6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枞阳县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和李某的经历相比,范某也毫不逊色。范某是安徽省临泉县人,1998年因盗窃被临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2年2月4日释放。2003年因盗窃被宣城市宣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8月20日释放。2006年8月8日因盗窃被铜陵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在执行刑罚期间被发现这次漏罪,2007年7月18日又被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经枞阳县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不同于以前的是,这次他们要准备大干一场,提高“收入”,他们把目标瞄准了农村的传统耕作工具:耕牛。李某和范某经过充分准备,雇用货车先后三次在庐江县罗河镇、枞阳县周潭镇和白梅乡采取拔门闩、推门等手段,盗走耕牛12头,总价值34300元,为了提高效率,他们都于当晚将盗取的耕牛运回淮南出售,三次共得赃款10000元,二人平分。但他们没有想到,他们得手三次,正准备下一个目标时,就再次迈进了高墙之内,通过耕牛发财成了他们永远都无法实现的梦想。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和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耕牛,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并且都是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范某被铜陵县法院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与这次犯罪进行并罚后,决定对范某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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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4 10:07:04 | 显示全部楼层

Re:盗窃耕牛 二被告三进宫再领重刑

唉。。。。。。。。。。。。。
偷牛啊,你让种田的怎么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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牺牲自莪,让大家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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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4 11:41:33 | 显示全部楼层

Re:盗窃耕牛 二被告三进宫再领重刑

..

  真TM缺得.....
現帶流行非注流,莪卻獨薆誹溡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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