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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新闻] 枞阳姚某娣、钱某、徐某某在直播间辱骂他人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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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25 10:03: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直播更不能肆意妄为在日常生活中为泄私愤、虚构事实公然侮辱他人不仅违背公序良俗还会涉嫌违法。

近日枞阳县公安局快速查处两起利用网络直播平台公然辱骂他人案件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切实维护了清朗网络空间。

案例回顾

案例一:日前,官埠桥派出所接殷某报警,称姚某娣多次在某网络直播平台对其进行辱骂。接警后,民警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第一时间固定了相关直播视频等关键证据。经查,2025年10月以来,姚某娣多次通过直播方式对殷某、姚某会、姚某慧进行辱骂。2026年3月,姚某娣在网络平台进行直播时,姚某会、姚某慧在直播间对姚某娣进行侮辱和谩骂。面对确凿证据,三人对其公然辱骂他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姚某娣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姚某会、姚某慧均被予以行政罚款五百元的处罚。

案例二:2026年4月,𠙶山派出所办理的“方某某被侮辱案”中,违法行为人钱某、徐某某在网络直播连线过程中,为博取网络关注和吸引流量,多次使用粗俗言语进行挑衅,肆意谩骂方某某,造成恶劣影响。公安机关依法对钱某予以行政罚款七百元的处罚,对徐某某予以行政罚款三百元的处罚。

法律链接: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有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滋扰、纠缠、跟踪行为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还可以责令行为人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

信息来源/  枞阳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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