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近日,枞阳县人民法院横埠法庭在审理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中,因证人张某、李某在出庭作证中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法院依法对该二人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罚款措施予以惩戒。
高某三母亲吴某与高某四签订《捐赠协议书》,张某、李某在该协议书上作为见证人签字,高某三认为该协议无效,故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高某三申请证人张某、李某出庭作证。庭审中,承办法官多次向张某、李某释明作虚假证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张某、李某亦签署了证人出庭作证保证书。该两人陈述《捐赠协议书》上的签名并非二人签名,高某四对此不予认可。后根据高某三的申请,本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鉴定结论为张某、李某二人在案涉《捐赠协议书》落款处签名字迹与样本上的签名均为同一人书写。对该二人在法庭作虚假证言的行为,法院依法对二人作出罚款决定。决定书送达后,张某、李某向法院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并主动缴纳了罚款。
法官提示:证人作证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赋予和要求的,有助于法庭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进行。如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等行为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文:胡锋)
来源:“枞阳法院”公众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