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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声] 关于请求枞阳县人民政府“对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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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15 09:47: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枞阳县人民政府:

    随着我县社会经济全面的发展,农村城镇化进程在日益扩大,人均消费水平逐年提高。我县过去的对失地农(居)民的保障政策已不再适应当前社会发展需求。

   为了全面贯彻安徽省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和《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的要求,切实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社会保障权益,特提此意见。

政策背景、依据及民意呼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二、我县2008年出台的《枞阳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枞政【2008】34号)文是我县继(皖政〔2023〕72号)文发布前出台的唯一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失地基本保障的暂时性规范文件。由于受当时社会经济及历史政策局限,(枞政【2008】34号)文中规定了享受“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作为该文的适用对象。以致我县在政府组织的土地征收中,统一从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费中计提土地补偿金35%的金额作为村民集体出资上缴到县财政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统筹基金储备,失地后选择自主创业、就业参保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失地群体未能纳入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与2022年安徽省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保障的政策要求不相适应。

     三、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和《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的政策精神,我县政府发布的《枞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政策的通知》(枞政秘【2024】57号)文,在新老政策衔接办法中规定适用了(枞政【2008】34号)文,致使我县2024年1月1日前因政府土地征收而被确定为失地对象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居)民失地群体被排除在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实施范围之外。不符合2022年安徽省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面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保障的法律要求。背离了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安徽省省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见https://www.ah.gov.cn/public/1681/564279481.html以下简称(政策解读)确立的“坚持依法保障,根据法律要求将我省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支持被征地农民自主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险种,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水平和有利于政策平稳接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核心原则。为此引发社会反响强烈,涉事特定群体对政府依法维护其失地基本养老保障权益落实给予应保尽补的诉求呼声急切。


      综上:为了切实维护我县被征地农(居)民的社会保障权益,全面将在(皖政〔2023〕72号)文执行前我县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纳入到失地基本养老保障体系。现特提请枞阳县人民政府将《枞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枞政秘〔2024〕57号)文第四条新老政策衔接中第(一)款规定修改成“本通知执行前已经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在(枞政〔2008〕34号)文中未能享受领起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待遇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符合条件的失地对象,从2024年1月起,追加纳入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实施范围,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进行保障”的修正意见。依法全面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社会保障权益。

期待能得到政府领导的回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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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1-26 15: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本贴提出的修正意见,在本月23日本人专门走访了我县人社局相关领导,其解释说是:受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文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中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符合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选择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退给参保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随之取消”的表述限制。
对此解释个人不予认,同理由如下:

   一、依据是《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规定:“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以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但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且指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劳社部发〔2007〕14号文件也指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为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以上规定均未明确已参加职工社保的被征地农民不得享受保障补贴。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一下简称“新政策”)已对过去(皖政[2005]63号)第五条此项要求做出了修正“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同等的补贴标准”。

    三、依据“新政策”配套的《政策解读》第三条第(四)款新老政策衔接解读第2项“本政策执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其承包的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对已按原政策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的不再给予缴费补贴,继续按原政策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对未按原政策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且将来按原政策进行保障的不再给予缴费补贴,鼓励地方人民政府按本政策进行保障给予一定缴费补贴。具体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要求。已明确在“新政策”执行前产生的失地保障对象已经按原政策享受并领取了失地保障待遇的才不在享受缴费补贴。对于未按原政策享受并领取被征地农民保障待遇的失地保障对象即使将来仍给予原政策进行保障的,为了达到“新政策”实施前后的保障范围基本一致、保障水平基本相当,这样可减少老人和新人的相互攀比,有利于政策平稳接轨,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缩小此类群体在与“新政策”落实后的保障差距,在《政策解读》中还特别规定鼓励地方政府要给予一定的缴费补贴。

    四、“新政策”和其《政策解读》都明确规定:“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我省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五、经了解我县直属上级人民政府“铜陵市”对于其原辖区内此类群体均已按“新政策”给予了全面落实执行缴费补贴。特别是铜陵市在区划调整中划归郊区的原从枞阳县的三个乡镇的此类群体也都同样享受到“新政策”的惠及成果。
   
     综上:可见我县政府发布的《枞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政策的通知》(枞政秘【2024】57号)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并未做到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没有认真领会省政府在“新政策”中对符合条件的失地保障对象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行应保尽补、衔接有序、维护社会稳定的核心原则;与“新政策”要求存在明显抵触。希望政府相关本门及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予以纠正。同时也提请枞阳县人大给予关注、督促政府依法全面维护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居)民的社会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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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1-22 15: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羹脍一滴 于 2026-1-22 16:40 编辑

本贴发出已过去一周,满是期待有政府有关领导的回应,现在看来很渺茫了。更觉遗憾的是由于此贴的涉众利益群体均为过去被征地时从征地补偿款中计提土地补偿金的35%上缴到县财政作为失地养老保障基金的,选择转型自主创业、就业参保“城镇职工”社保的失地农民,他(她)们中的大部分年龄都已超过50岁普片文化层次不高,面对自身既得利益没有得到地方政府的正确维护却不善于在公众视野中发声,看到此贴的急剧沉降甚为心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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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1-15 10:35: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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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15 13:44:45 来自手机或小程序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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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16 15: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写个关于这些条例后的总结,失地农民要去那些个部门办理那些东西才好,要不老头老太太也像无头苍蝇只看到条例也不知道去找谁!总不能让各村老头老太太去堵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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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4-30 13:58: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羹脍一滴 于 2026-4-30 18:01 编辑

  对于本主题帖反映的问题,本人仔细研读了相关政策。还发现枞阳人社在制定(枞政秘【2024】57号)文时工作态度不严谨出  现了前后矛盾的规定表述。(枞政秘【2024】57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本通知执行前已经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原则上继续按县政府《枞阳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枞政〔2008〕34号)规定进行保障。而该文第五条第(二)款第2项又规定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经办按照《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实施细则》(皖人社发〔2023〕18号)文件要求执行,《枞阳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枞政〔2008〕34号)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枞政秘【2024】57号)这两条规定前者继续适用(枞政〔2008〕34号),后者却又以其与(枞政〔2008〕34号)文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皖人社发〔2023〕18号)文件要求执行前后矛盾。按“新政策”要求(枞政〔2008〕34号)就应当予以废止。
    (皖人社发〔2023〕18号)第三十条规定:“对未按原政策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的,原则上按原政策进行保障。但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给予一定的缴费补贴,具体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我县在“新政策”执行前产生“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失地对象在(枞政〔2008〕34号)文中规定不作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适用对象,可见此群体并未按原政策享受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因此此类群体属于(枞政秘【2024】57号)文规定应按(皖人社发〔2023〕18号)第三十条的上述规定执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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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5-2 12:38: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以为:我县凡是在2024年1月1日前因政府土地征收被确定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现未能享受或领取我县失地养老保险金待遇的农(居)民群体,均可以向属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按“新政策”(皖人社发〔2023〕18号)文精神执行,申请修订《(枞政秘【2024】57号)》文,废止与“新政策”不想适应的(枞政〔2008〕34号)文件,争取自身应享受的“”被征地农(居)民失地后的社会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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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5-6 08:0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羹脍一滴 于 2026-5-6 09:00 编辑

本帖主体诉求总结:我县凡是在2024年1月1日前因政府土地征收被确定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现未能享受或领取我县失地养老保险金待遇的农(居)民群体,因我县发布的《(枞政秘【2024】57号)》文适用了与“新政策”不相适应的(枞政〔2008〕34号)文规定导致被征地农(居)民享受失地养老保障权益丧失。所以我县符合条件的此类农(居)民群体均可以向属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放映,提请枞阳县人民政府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依据(皖人社发〔2023〕18号)文的实施细则要求,重新修订《(枞政秘【2024】57号)》文,废止与“新政策”不想适应的(枞政〔2008〕34号)文件,切实按“新政策”全面落实维护我县被征地农(居)民的社会保障权益诉求。为自身争取应享受的被征地农(居)民的失地养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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