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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4 16: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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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岗教师是我国现阶段为施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学需求而特设的教师岗位,特岗教师将全部分配至县城以下(不含城关镇)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从事基层教育工作。
关于特岗教师的相关政策如下:
1、特岗教师享受国家《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皖政〔2009〕39号)、《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2、“特岗计划”的实施可与“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相结合。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特岗教师,其3年聘期视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要求的3年基层教学实践,可按规定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
3、特岗教师在聘期间工资待遇、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年度考核等方面与当地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特岗教师3年服务期满后、3年连续考核合格且本人自愿留在当地农村学校任教的,由各县(区)负责落实教师工作岗位,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县(区)教职工编制总额内办理入编、工资统发等手续,保证其享受当地公办教师同等待遇。对重新择业的,各地要提供方便条件和必要的帮助。
4、对于服务期满重新择业的特岗教师,今后城市、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特岗教师服务期满后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的,其服务期计算为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社会保险关系可按有关规定转移、接续。
5、3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特岗教师,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每门笔试科目成绩增加2分,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录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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