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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要闻] 枞阳一男子因偷越国境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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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20 17: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枞检刑诉〔2022〕14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住枞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经枞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9月6日被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枞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2年8月30日被枞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网络配图)
本案由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许某某伙同他人从广州**机场乘飞机到昆明**机场,再从昆明转机到西双版纳,后偷越国境至缅甸,于2019年5月12日偷渡回国。
2020年10月6日,被告人许某某从惠州**机场乘飞机到昆明**机场,再转机到沧源**机场,偷越国境至缅甸,于2020年11月18日偷渡回国时被云南**边境管理支队查获。
后枞阳县公安局电话通知许某某到案,许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可嘉
检察官助理 汪事成
202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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