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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要闻] 市民在枞阳某超市内买到过期食品,获赔偿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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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6 14:44: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枞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消费者在超市买到过期食品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超市退还消费者购物款并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
案情摘要
2022年6月28日,王某在枞阳县内某大型超市内购买了两盒烘焙饼干、两盒精制芒果干等,金额共计69元。该芒果干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6月22日,保质期为12个月。王某购买后发现其购买时已经超过该芒果干的保质期。王某认为,超市出售过期食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故将超市诉至法院,请求退还货物款,并赔偿1000元。案件分析
庭审中,被告超市辩称,从网上检索到王某在其他省有多起产品销售责任纠纷和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案件,其行为不是普通消费者正常行为,属于职业打假人。且王某所购买的食品属于原来烘焙租户遗留下的产品,超市没有故意销售过期产品的主观过错,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且有效,被告出售过期商品,已构成根本性违约。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从社会效果上看有利于打击违法的无良商家,从而维护食品安全。而对于被告辩称其身份不属于一般消费者,根据法律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枞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超市退还原告王某购物款69元并赔偿王某1000元。判决后,被告超市未提起上诉,该案一审生效。(章玲玲 / 来源:枞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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