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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要闻] 头条 | 枞阳一七旬老人潜入某医院病房内盗走病人财物!已被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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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6 08:39: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枞检刑诉〔2022〕124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4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枞阳县**镇**村**组**号,住枞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6月23日被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案由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2年7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6月23日,被告人阮某某以在枞阳县**医院住院部三楼**号病房**床住过,要进去寻找其落下的衣服为由,让值班护士帮其打开病房房门,趁病房无人之际,将病人章某某物品柜内的黑包盗走,将包内现金7600元放在自已的腰包内,黑包及包内物品放在三楼*号病房其病床下面。另查明,案发后被盗的现金7600元、黑包及包内物品均已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章某某。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阮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礼友
 检察官助理 王晓艳
202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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