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枞检刑诉〔2022〕12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7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枞阳县**镇**路*号*栋**室,住枞阳县**镇**路****小区。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2年4月19日被枞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6月23日被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案由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6月20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皖GZ****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枞阳县**路邮政局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民警现场依法对朱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显示结果为119mg/100ml。民警依法将朱某某带至枞阳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提取静脉血样两份备检。2022年6月21日经安徽宜凯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3.67mg/100ml。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施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检 察 官 朱礼友检察官助理 王晓艳 2022年8月1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