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  本  案  情     
2021年底的一天中午,严某某与工友一起吃饭并饮酒,当日下午驾驶自己的越野车出行,路上与对面来车交会时,将停在路边的一辆电动三轮车刮擦翻倒,致三轮车驾驶人程某某受伤,严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经鉴定,严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7.6mg/100ml。
   检  察  履  职  过  程    
鉴于严某某案发时血样中乙醇含量并不太高,虽然发生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但仅致一人软组织挫伤且积极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又有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置的自首情节,检察机关本拟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但在通知其到检察机关就认罪认罚听取意见并签署具结书时,检察官发现严某某是独自一人驾驶此前醉驾的车辆前来,于是马上对严某某进行讯问并通知公安交警调取有关证据。后查明,严某某在醉酒驾驶机动车已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仍然数次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枞阳县人民检察院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此案依法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意见,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严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经过检察机关认真释法说理,严某某表示接受审判结果、真诚吸取教训,目前,判决已生效。
枞 检 说 法★
★
★
严某某在前次到检察机关接受讯问时已经被检察官明确警示要遵纪守法,不得在驾照被吊销后仍实施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违法犯罪行为,其仍心存侥幸、无证驾驶,说明其法律意识淡薄。对于不依法提起公诉、不判处刑罚尚不足以使其深刻吸取教训、真诚认罪悔罪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应客观评价起诉的必要性,必要时,要通过起诉、判刑来更好地实现刑罚惩罚与教育的效果、实现惩罚犯罪与预防犯罪的目的。广大公民也要从本案中吸取教训,切实树牢法律意识,杜绝侥幸心理,否则一错再错、后悔莫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