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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 枞阳何时取消自来水、天然气和电力开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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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6 10: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办函〔2020〕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能源局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市场化改革,区分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和竞争性环节,明确属性定位,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进一步深化公用事业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竞争性环节的市场化,提升对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有效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降低城镇经济社会运行基础成本,不断提高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权责对等。科学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责关系,实现主体明确、价费清晰、权责相符。按照“谁运营、谁负责”、“谁受益、谁付费”原则,明确投资、建设、运营、维护、使用、监管等主体责任,引导公用事业属性合理定位和成本合理分担。

——坚持清费顺价。坚决清理取消各种形式的不合理收费,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合理成本主要通过价格得到补偿。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项目,合理确定成本构成,加强成本监审,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科学确定价格水平。

——坚持标本兼治。着眼长远,着力当下,既要抓紧解决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又要持续深化行业管理体制、企业经营机制改革,强化制度建设,完善政府监管体系,建立健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坚持稳步推进。统筹考虑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妥善处理经济效益与社会公平、企业发展与民生保障、改革与稳定的关系,因地制宜、稳慎推进,采取综合有效措施保障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政府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相关行业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价格行为和服务规范全面覆盖,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二、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

(一)供水环节收费。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

(二)供电环节收费。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三)供气环节收费。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四)供暖环节收费。取消北方采暖地区城镇集中供热企业向用户收取的接口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类似名目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属于用户资产的供热设施经验收合格依法依规移交供热企业管理的,相关维修维护等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

(五)接入工程费用。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六)其他各类收费。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以上收费项目,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全部取消;地方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暖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逐步取消,具体取消时间由各地确定。

三、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一)完善供水价格机制。城镇供水价格应纳入地方定价目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加快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有利于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含二次加压调蓄)设施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成本。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及行业发展需要、社会承受能力、促进全社会节水等因素,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

(二)完善电价机制。结合国家电力体制改革,逐步理顺输配电价结构,加快形成结构优化、水平合理的输配电价体系。平稳推进上网电价机制改革,有序放开各类电源上网电价,完善跨省跨区电力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有序放开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以外的用电价格,逐步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健全差别电价机制。深入研究并逐步解决电价政策性交叉补贴问题。

(三)完善配气价格机制。城镇配气价格应纳入地方定价目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加快核定独立配气价格,由燃气企业投资建设的市政管网、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企业自用的储气设施,以及其他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纳入配气价格有效资产。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四)完善供暖价格机制。城镇集中供暖价格应纳入地方定价目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热力销售价格,稳步推进计量收费改革,具备条件的地区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按供热面积计收热费。热电联产的供热企业,应将成本在电、热之间合理分摊。

四、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

(一)明确可保留的收费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等,应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允许收取合理费用,实行明码标价。对市场竞争不充分、仍具有垄断性的少数经营服务性收费,可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城镇老旧小区水电气暖改造工程费用,可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等方式筹措,具体方式和费用分摊方案由各地区结合实际确定。

(二)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制定完善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成本监审和定价办法,明确成本构成,细化职工薪酬、折旧费、损耗等约束性指标,合理制定价格。少数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安装收费,要合理确定利润率,偏高的要尽快降低。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政策,由各地区结合实际明确。对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各地区应参照当地大工业输配电价中的基本电价水平,并根据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合理制定。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继续减免系统备用费。加强成本和价格信息公开,保障用户知情权。

(三)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应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暖费用。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暖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严禁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实施垄断行为,对违反反垄断法、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提升服务水平、、、、、、


六、改善发展环境、、、、、、


七、切实抓好政策落实、、、、、、


本意见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本人2021年4月份去自来水公司下属网点申请自来水开户,告知要收取2000元开户费,交2000元开户费后申请开户的人自己先在地面上开槽,自己开好槽后自来水公司才派人带几米管子和自来水表来安装。就这样简单的事要收2000元钱。

问收取2000元开户费的依据是什么?自来水公司回答依据枞阳发改委2019年文件。

问枞阳县发改委,自来水公司收开户费是否合法合理?发改委的回答是:国务院取消的是不合理收费,枞阳县发改委要求自来水等公司收取的开户费是合理的。

问大家:1、自来水公司和枞阳县发改委应该执行谁的文件?可以撇开国务院的文件规定吗?

     2、枞阳发改委规定自来水等公司继续收取开户费是合理收费吗?几米管子和一个水表就要2000元吗?不要他管子和水表行吗?不要他管子和水表还要收2000元费用吗?

     3、2020年3月1日后枞阳自来水公司、枞阳天然气公司、枞阳电力公司收取的用户开户费要不要退还给用户?

  枞阳县人民生活水平还比较低,枞阳县仍然收取自来水、电力、天然气开户费的做法无疑是在加重老百姓的生活负担。

以上问题请大家发表自己的观点,评论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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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6 17:54:55 〖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有此疑问到底免开户费什么时候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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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6 18:03:04 〖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别家不知道,供电早就不收开户费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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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8 17: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电做得最好,早就取消了开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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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9 09:23:58 | 显示全部楼层
县委网信办已提请县内有关单位关注,并及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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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9 10:31:26 〖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狮峰山小区三组团到现在电费还在物业交,按0.6411元价格收费,符合国家规定吗?请供电部门给个合理合法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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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9 10:46:56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开盘的小区应该都不需要了,关键要说的是:天然气费太高了,国际升它绝对升,国际降它绝对不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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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19 16:42:28 | 显示全部楼层
试问下已接了天燃气管线的老小区现在想开启,还收开户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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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0 10:53: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办函〔2020〕129号文件第二条中第六项明确:“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即:新建商品房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入户建安费用纳入房屋开发成本,由开发商缴纳,不得向买受人收取。我县新建商品住房已实行“一价清”政策,与商品住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其它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公共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均计入开发建设成本,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是商品房经营者与购房者最终结算的合同成交价格,合同成交价格之外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农村自建房不属于商品房,与房屋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入户建安费属于合理收费项目,不在清理范围。
二、根据《安徽省定价目录》规定:“居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强制性或垄断性的工程配套建设项目的入户建安价格”属于政府定价范围;枞发改〔2019〕579号)规定,枞阳县农村自来水入户建安价格2000元/户(指供水主干管道以下至居民分户计量水表部分,含管网成本、人员工资、水表、水龙头)。
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为便于理解,供水、供气等企业通常将入户建安价格称为开户费,属于表述不规范,农村住户开通自来水缴纳的2000元开户费实质上是自来水入户建设安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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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6 08:44:5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天然气价格有哪个部门能管一下,希望别动不动就是“企业行为”,但当下的“企业”,也应该承担一种“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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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4 07:58:05 〖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农村自建房如果不需要入户安装的,只是在窗口办个手续的,是不是就不用收这2000元的入户建设安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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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5 21:02:59 〖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意思就是钱继续收,换个说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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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6 14:52:19 | 显示全部楼层
起点op 发表于 2021-5-5 21:02
意思就是钱继续收,换个说法而已!

我也是这么认为的,换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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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6 19:15:35 〖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那里早些年开户费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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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9 16:41:26 〖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南京市民接水被收取数千元服务费, 省发改委回应  中国江苏网 05-08 中国江苏网官方大鱼号 关注 水电气涉及千家万户,事关百姓生活。日前,南京市民孙先生向我苏特稿反映,称自己申请接自来水,却被收了数千元的服务费,但国家发改委已经取消了该项收费,这笔费用能退吗?  南京市民申请接自来水  被收取3600多元服务费  2021年3月24日,南京市民孙先生向南京水务集团申请,为从法院拍卖取得的房子办理直供水业务,后于4月1日与南京水务集团下属单位——南京新开源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接水工程协议,但被收取了建筑服务工程款3603元。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自2021年3月1号起,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公开资料显示,所谓建筑区划红线,是指建筑物的外立面所不能超出的界线。  水务集团:  省市两级未出台实施细则  费用先收后退  对此,南京水务集团客户服务中心张主任坦言,近来,像孙先生一样反映此问题的市民不少,但因为省市两级的实施细则都未出台,他们也比较为难,不知该如何处理,只是暂时收取该笔费用。  张主任表示,省市的政策尚未明确下一步费用该如何收取——是和自来水价一同计算,还是由政府或者企业先行垫付?目前,江苏省出了征求意见稿,近期可能会出台相关规定。如果到时明确不收取这笔服务费,南京水务集团一定会联系消费者孙先生,将相关费用退还给他。   市发改委:  等待省里出台细则  随后,记者咨询了南京市发展改革委价格服务处的工作人员宋女士,她回应称要等省里的实施细则出台,才能跟进制定南京市的实施措施,如果需要清退会要求水务集团将工程款退还。   专家:  实施细则滞后  不该由用户承担费用  对于南京水务集团先收费的做法,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并不认同,在她看来,关于清理供水接水工程费的问题,江苏省的相关实施细则滞后,不应该由用水的市民来承担该笔费用:  “既然国务院、发改委这样规定,江苏省还没有修改,那么只能先由水务集团向江苏省发改委报备,由你们先行垫付;然后请示江苏发改委,由发改委去修改它的行政规章。”  省发改委:  已要求清退服务费  正制定清理实施方案  5月6日,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就此事向《政风热线》发来书面回复,称已会同南京市发改委实地查看相关情况,并要求新开源公司清退了向用户收取的建筑服务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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