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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各位领导和热心网友, 法院遗失了原始案卷, 致使原生效的民事判决无法执行, 原告怎么办?谢谢了!
原由如下:
因20多年前的离婚案引发的小孩抚养费和共同债务等, 被告因多年行迹不明, 一直未能很好执行判决. 后经原告申请强制执行, 也只执行了很小一部分由于开发的征用款作为小孩抚养费. 绝大部分抚养费, 由于被告多年行迹不明, 且一时也没有开发的征用款和其它财产可以执行, 故大约在2009年, 当时法院执行庭暂时中止了执行!言明如果对方有财产可执行时, 再申请恢复执行!
可是又是十多年过去了, 好不容易被告有了下落, 且可能有了可执行的资金即将到帐, 当原告去申清恢复执行时, 却被执行局告知原执行案卷已可能遗失, 执行庭无法执行了!原告奔波近十日无果, 每次执行庭的回复都是在找案卷, 找不到就无法执行!但是原告手中的原件基本都在啊, 难道毫无法律价值?个人认为, 不能由于法院的管理漏洞, 而让个人手中已生效的判决失去法律效力!而让原告承担损失?过了这几天, 钱一到帐, 肯定会被被告马上划走的!钱虽不多, 只有一万多, 但法律是神圣的, 不能让判决书成为一纸空文吧?且十多年前20年前的一万多是什么价值?但就是这一万多现在都不能执行?怎么办?老百姓真无助啊!
原告手中的法律原件如下: 一、已盖了生效公章的判决书一份。 二、2009年的申请强制执行的受理费收据一份。 三、法院2007年执行款物收据一份。 四、法院2006年发给村部的协助执行书一份。 五、2007年的村部证明一份。
以上都是原件!当时法院给我的就这么多!原告都用保险柜锁着呢!可是执行局说凭此无法执行, 非要法院原来的案卷!可事隔十多年, 法院找不着原案卷了!法院的管理漏洞, 凭什么让原告承担后果呢?总得有个解决方案吧?
靖各位领导关注指示, 不能让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 让老百姓对法律失去信心!谢谢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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