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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共享] 我县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慢性病报销政策调整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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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0 12: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省医保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医保秘〔2020〕132号)的规定,我县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慢性病报销政策调整如下:

  一、经认定符合门诊慢性病、特殊病标准的参保人员,其认定通过的病种,自申请认定通过之日起享受门诊慢性病、特殊病保障待遇。参保人员申请多个病种的,分别按每个病种的申请认定通过之日起享受保障待遇。

  从2021年1月开始在参保人员慢性病卡(证)上对新申请的病种后面加注医保待遇享受时间,各经办人员在受理、审核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时,要将医保待遇享受时间之前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票据剔除;2021年以前认定通过的慢性病患者,2021年度待遇自1月1日起计算。

  二、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一个年度内比照一次住院报销政策规定进行结算(年度内慢性病门诊费用自申请认定通过之日起计算)。参保人员享受多种门诊慢性病病种待遇时,按就诊医院级别只计算一次最高起付线。

  三、城镇职工、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病种年度支付限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管理。

  四、对高血压、糖尿病等病情稳定并需要长期服用固定药物的门诊慢性病,一次处方药量可在遵循医嘱的条件下延长至3个月,实行医保按长期处方结算。

  五、参保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慢性病门诊用药执行《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用药目录》(以下简称《用药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用药目录》内的医药费用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报销,《用药目录》内药品限定支付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规定执行。

  六、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慢性病、特殊病的门诊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待省医保局出台《门诊慢特病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目录》后再实时调整。

  七、为保障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的门诊医药费用及时享受医保报销待遇,从2021年1月起,我县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慢性病评审时间全部调整为每月评审一次(原则上每月下旬组织评审)。(何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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