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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3 11:4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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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县自来水公司到户水价结构明细表
序号 类别 水价 代收水
资源费 代收污水
处理费 到户水价 备注
1 城区居用生活用水 第一级
15立方米以下(含15立方米) 1.32元/吨 0.08元/吨 0.85元/吨 2.25元/吨 代收垃圾处理费
5元/月/表
第二级
15-25立方米以下(含25立方米) 2.02元/吨 0.08元/吨 0.85元/吨 2.95元/吨 代收垃圾处理费
5元/月/表
第三级
25立方米以以上 4.12元/吨 0.08元/吨 0.85元/吨 5.05元/吨 代收垃圾处理费
5元/月/表
2 城区非居用生活用水 2.52元/吨 0.08元/吨 1.2元/吨 3.8元/吨 代收垃圾处理费
12元/月/表
3 城区特种用水 3.62元/吨 0.08元/吨 1.2元/吨 4.9元/吨 代收垃圾处理费
12元/月/表
4 农村居用生活用水 2.22元/吨 0.08元/吨 2.3元/吨 基本水价4元/表/月
5 农村非居用生活用水 3.22元/吨 0.08元/吨 3.3元/吨 基本水价4元/表/月
6 农村特种用水 4.92元/吨 0.08元/吨 5.0元/吨 基本水价4元/表/月
备注 1.根据《关于枞阳县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的通知》枞价〔2015〕84号于2016年1月1日实行现行城区居民水价。
2.根据《关于枞阳县农村自来水并网改造过度期间有关价格的通知》枞发改〔2019〕579号于2020年1月1日实行现行农村居民水价。
3.根据《枞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的通告》于2020年1月1日实行城区居民5元/月/表,一般商业门面经营户12元/月/表。
4.根据《枞阳县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实行居民生活用水每吨收费标准为0.85元,其它用水为每吨1.2元。
5.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决定自2015年9月1日起,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新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地表水。淮河流域及合肥市、滁州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每立方米0.12元;其他地区为每立方米0.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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