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材线虫病疫木检疫检查告知书
各涉松企业(个人)和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19年第4号),我县为松材线虫病疫区。按照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松材线虫病疫区内未经除害处理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或者疫区外染疫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均为疫木,包括外省外县调入我县的松木以及我县采伐的松木(不包括有检疫单证的进口松)。
二、松材线虫病疫区松科植物只能进行除治性采伐。采伐疫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疫区和疫木管理规定作业,并做好采伐山场和疫木堆场监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捡拾、挖掘、采伐疫木及其剩余物。
三、疫木利用是指将疫木粉碎(削片)后再进行利用的方式,如制作纤维板、刨花板、颗粒燃料,以及造纸、制炭等。疫木利用应当符合安全定点利用管理规定,在林检机构的监督下实施。未经削片(粉碎)处理的疫木不得调出松材线虫病发生区(疫区)。
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当前我县正在组织开展松材线虫病疫木检疫执法专项行动,对全县所有涉木单位和个人开展检疫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采伐、运输、经营、加工、利用、使用疫木及其制品行为。检查过程中查获的疫木及其制品,按规定采取销毁方式依法就地处理。
请你们积极配合县松材线虫病检疫执法工作组、林业中心站做好检疫执法检查工作,接告知书后认真开展自查自纠,6月20日前完成整改。6-11月县松材线虫病检疫执法工作组将不定期对木材经营、加工、利用单位和个人进行明查暗访,对没有按规定进行整改的,按《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枞阳县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201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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