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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迅速,高息放贷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为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枞阳县法院依法出手打击职业放贷人。11月28日,枞阳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依法认定职业放贷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协议无效。
徐花起诉称,小翔向其借款3.2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月息3分,可是逾期后,小翔仅归还部分利息,剩余款项一直拒不归还。小翔在接到法院传票后,一脸茫然他向法官称:自己根本就不认识徐花。2017年12月份的时候,他因急需用钱,向安庆一家公司借了3.2万元,当时签订了一份空白填充式格式借款合同。后于当天收到户名为徐花的3.2万元,他当时以为徐花是受公司的委托向其汇款的,并未另做他想。小翔在收到款项后,就应公司的要求,向该公司的一名员工的微信转账5200元,作为一次性介绍费用。虽借条合同中约定月息3%,但小翔每月除了3%的利息外,还需按每月2%的标准支付手续费。后期高额款项让小翔实在是承受不了,这才停止了还款。徐花即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徐花与小翔经核对,小翔共归还了10240元。
该院经审理认为,徐花与小翔互不相识,双方通过公司签订协议,且协议以及借据均是填充式格式合同,对借款期限、利率、车辆担保、抵押车辆GPS安装、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约定也较为全面而专业。经调查,徐花在2018年1月至11月在安徽省铜陵市、安庆市、池州市等地多家基层法院以原告身份起诉他人偿还借款的民间借贷案件多达40余件,且在该院同一次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有7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徐花的出借行为明显有悖于正常的民间借贷情形,系职业放贷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危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损害社会共同利益。应认定徐花与小翔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小翔共向徐花借款3.2万元,利息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已归还的,按先息后本的原则予以扣除。
本案宣判后,徐花至发稿时起未提起上诉。(文中人物为化名)(来源:枞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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