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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6 18: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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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枞阳县交通局领导您好!广大网友您们好!1.本人在这里郑重承诺我所反映的问题真实可靠,如有不实之处,请局领导提请司法机关厂入调查,并且本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2.根据枞发(2008)7号文件精神,2009年全面启动县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相关部门审核确认职工垫付养老保险费的唯一依据是职工个人养老保险费原始发票,不知这位局领导是不是清楚还是另有原因!09年以后改制的交通局下属企业改制有很多家,不是老洲公司一家,其中交通局下属单位有:县交通商场;县联运公司;劳动服务公司。相关单位相继在18年以前改制结束。以上单单位职工也有遗失发票的并且是交通局相关领导亲自去税务局核查的,并且税务局开具了证明后予以返还给职工,这走干真万确的事情,您可以调查此事,不能以个人意识。老洲公司和以上单位同属交通局领导,为什么别的单位职工能拿证明能报,老洲公司职工就一定要拿原始发票呢!按照您的说的(2008)7号文件精神,09年以后就不会出现以上单位职工拿证明报销的这种事情,同属交通局领导下,按理说绝对不会出现这种事。强烈要求主管部门公正执法。3.您说职工代表大会全体通过,我在这里说明,毕竟遗失了原始发票是少数,并且职工代表,也有遗失发票的,他们就在开会期间就提出异意,只是你们没有采纳罢了,开会期间出现的问题是有人证的,局里可调查起证,您要说全体通过也不是事实。4.您说有效防止职工在企业停产期间外出务工别的单位报销了他的养老保险费,那更是极个别人,但是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应该受到法律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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