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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开放”已被越来越多的中国人所接受。目前在我国虽不象西方社会那样把有“情人”看作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但中国人也将“情人”置于公开和半公开的状态。只是“官员”们因受职业所限和女人们因受传统观念所限而处于“地下状态”,甚至有些“官员”和女人们也毫不避讳。中国人对“偷情”也不象过去那样倍加谴责,甚至男人们还把有没有情人做为炫耀的资本。这就是说“偷情”已是社会的普遍现象。以致于当今女大学生们提出“不会‘偷情’的男人不是好男人”的论断。“偷情”已是中国人的重要隐私。
“偷情”与“包二奶”和卖淫嫖娼是有区别的。“偷情”既不破坏对方的家庭,又没有经济利益所图,是一种纯情交流和精神的愉悦,甚至有人把其与“和谐社会”之理论挂钩。对这种现象,法律和政策法规是否该触及以及怎样触及笔者有自已的见解。学过法学理论的人都知道,法律最大限度地保障自由。马克思也说过:“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对于这种“地下情人”的现象,我们要从法的价值上去考量,要从社会危害性上去评判。尽管此现象冲击了中国的传统道德,但这种私生活并没危害到家庭和社会,甚至“宁可找情人也不离婚”之理念,还促进了家庭和社会的稳定。衡量法的价值是以人性为最高标准的,我们就应该遵从这一全世界人都认可的法治理念。尽管目前我国国家公职人员“偷情”还是不被准许,女人们“偷情”还会被责备。
目前社会上“偷情”已是谈论的津津乐道的话题。女人与女人谈,男人与男人谈,男人与女人谈。谈经验、谈体会、谈感受,无拘无束,“不以为耻、反而为荣”。
是对还是错,真是难评说!道德标准与人性标准发生冲突时,我们真不好做何引导,做何评判,还是用一句哲人的话吧:“存在就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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