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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伸冤者”冤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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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9 10:36: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再看看田埂的宽度(田埂宽较为稳定,是重要的参考系),如下图(图3):
再看看现存(2017年8月15日)路面的局部路宽(此处的图片标注放到后面),
:下图(图4):
看到这里,并结合前面的逻辑关系,朋友们应该知道了所谓的“大路”只不过是一条宽度约0.45米的人行路!!
2.“乡里乡外人人皆知,交通状况胜于一般
“人人皆知”语气十分坚定,证据有没有?万一有一个人很不幸,竟不知道,那他岂不是很尴尬?至于交通状况么,前文已经说了,老路路况复杂、施工成本高(此处就不上图了)。如果一定要胜于一般,也只能是胜于小于0.45米宽的道路,比如说田埂路(宽0.3米到0.4米)、靠山路(一般宽不足0.4米)和涉水路等。
4.使我家无路可走”,“堵塞了公共路线”?
看图说话,细心的网友可能早就发现了,“伸冤者”推文上的图片显示出有路可走,只不过改了道(就在旁边位置)!从“伸冤者”第一张图来看,作者就是蓄意拍摄的。他用左边的房子遮挡住了正常的公共道路,又挑选了树叶遮挡了出去的道路。第二张图,用土堆完全遮挡住了下面的真实路况,又不指出土堆旁边的树木和土地是陶义龙家所有。第三张图中,陶双六的二舅背后就是道路,往右出。所以,“伸冤者”个人睁眼说瞎话还说自己无辜清白,确实是世间少有的。“堵塞公共路线”一说也就不攻自破了。网友们(不包括“伸冤者”者的水军们)不信的,可以自行查看。
5.“村乡部门过来协调处理双方已签字画押拍照身份证
    这些步骤确实是签署协议的一般流程。不过,那天村乡部门过来协调处理的主要(但不是唯一)是关于“修2.8米宽,长22.5”道路问题(还约定了要处理按照口头协议多年前陶双六家答应拆除厕所至今不拆的问题、陶双六侵占门前水沟土地的问题等。)
6无赖之人
属于有罪推断和人身攻击,不想多说。
7.“第二天又反悔
这是协议,即双方有充分的自主权,也就是说双方有签署的权利,也有解约的权利。正如合同法总则第一章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问题是:法条很多,基于各自不同的理解,再找出支持自己理解的法条并不困难。但是法的精神不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不变。还要注意,虽然协议有合同的效力(弱于合同),但是与合同还是有区别。即使是合同,也没有一定不能毁约的说法。
签约前甲方协议中宅基地属于父母过世后留给兄弟四人的共同财产,此时只有一人签字(签字之前未告知其他兄弟)。更何况,签约之前,甲方的妻子也告知过这一情况,乙方依然签字。那么争议在于:协议是否有执行力?换句话说就是协议是否合法生效!
无效,在此就不讨论了。
有效,估计也解约了。因为在2017728号,协议的乙方(陶小品)在枞阳县金社乡司法所当着甲方(陶义龙)及家人、余主任(司法所党委书记)及同事的面做出了协议无效,并且愿意接受660元退款的意思表示,并且陶小品指明余主任“把钱递给吴书记”!事情结束后,余主任就让陶义龙及家人回去了。后来,陶义龙在811号去司法所才被告知,在28号那天,陶义龙回家后,陶小品等陶义龙走后又反悔拒绝接受退款。虽然陶小品未拿到钱(属于反悔后不接受),改变不了当时甲方(陶义龙)、乙方(陶小品)、见证方(司法局)都在场,并且已经解约的事实。
对此存疑的网友,可以向相关机关咨询。不过,话说回来,这么一算确实不是第二天反悔,我们也就不好意思再评论了。
那到底生效不生效?估计这个我说了不算,你们说了也不算。既然89号(星期三上午)警察已经处理,那就继续由行政、司法机关判断处理!
8.“不知道通过什么渠道跑到乡里打通关系把原件撕毁
既然不知道,还在网上无凭无据写,就不太合适了。且不说很多无辜的人躺枪受害,这还损害了政府机关的公信力。起码,在7月份近40多度的高温下,村里,乡里为了这事来了多少次,衣服又湿透了多少回。“伸冤者”难道心里不清楚?做人起码的良知要有。
每次“有事”打电话,时间容许,村里、乡里都及时、迅速赶过来的历史事实表明,这种沟通机制是畅通有效的,那么既然如此,“伸冤者”还罔顾事实,直接指出在自己不知道“通过什么渠道”的情况下,就断定了有“打通关系”的罪名。且不说“伸冤者”应该有起码的良知和感激,至少要还一个基本的公道给别人吧!
网友们估计也能隔着屏幕感受到,和这样讲无理、死不讲理的人,讲道理会是多么艰苦虐心的事。就这样人家还以和你“讲过道理”自居,到处告诉别人他们是“讲过理”的人,是陶义龙“理不通”、“态度坚决”等。其实,这么说,陶义龙和知情人都替他们感到脸红和尴尬。怕就怕自己还没有意识到,还坚定认为自己没错,要错也是别人。
再说了,取得原件是按照正常的程序取得的,绝无打通关系”这种行为发生,陶义龙可以证实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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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2 08:34: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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