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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如果不经过当事人许可而擅自公开,致使当事人名誉受到损害,法律会依法保护当事人的。今天所说的案件就与个人隐私有关。我市某影楼的摄影师私自将一名少女的人体写真在网站上公开,使少女的精神受到极大伤害,法院为少女主持了公道。这也是我市首例隐私权赔偿案。
今年21岁的少女陈丽丽(化名)为了给自己靓丽青春留下美好记忆,2006年3月在我市某影楼拍摄了一组19张的个人人体写真集。她对这组写真集非常满意,没想到她几个月后一个偶然的机会打开北京某网站时一下子惊呆了,自己的人体写真居然公开了,而且被浙江、武汉等网站相继转发,自己的隐私暴露无疑。她气愤地找到影楼和摄影师讨说法,但他们都不承认。无奈之下,她一纸诉状将这家影楼和摄影师告上法院,要他们赔偿精神抚慰金20万元,并承担民事责任。
迎江区法院受理后了解到,影楼的老板并不知道陈丽丽在他的影楼拍摄了人体写真集,是摄影师私下为原告拍摄人体写真19张并个人收取了拍摄费。后来摄影师以某影楼的服务标识名义将照片上传到北京某网站,后来浙江、武汉等许多网站相继转发。
合议庭经慎重研究后认为:被告摄影师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原告19张人体写真上传到网站上,宣扬原告的隐私,致原告名誉受到损害,被告应立即停止侵害并对原告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摄影师私下收取拍摄费并将原告人体写真上传到网站上,其行为应属个人行为,故被告某影楼老板对原告的损害后果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的人体写真在多家网站上发布,多家网站宣扬原告隐私,致原告的精神受到很大损害,被告摄影师应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赔偿数额以3万元较为适合。今年8月份迎江区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被告摄影师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在判决后10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万元。
判决生效后,原告、被告都没上诉。记者了解到,日前精神抚慰金已赔偿到位,此案已圆满划上句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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