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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新闻] 村民组擅自调整土地被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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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2 10:27: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枞阳县铁铜乡庆丰村某村民组因村民姚某举家迁往城镇,便将姚某承包的部分荒芜土地调整给本组村民吴某耕种。姚某得知后要求返还已被调整的土地由其继续承包经营未果,遂将吴某和村民组一并告上了法庭。近日,县法院判决:村民组擅自调整土地的行为无效,吴某应返还原属姚某承包经营的土地。 `  
  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农村实行土地二轮承包到户,姚某与庆丰村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取得4.49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约定承包期限原则上30年不变。2002年,姚某全家迁往枞阳镇新华居委会落户,所承包的土地部分由其外公耕种,部分土地荒芜。2005年9月,姚某所在村民组考虑本组村民吴某家新增人口3人无地耕种,而姚某家户口已迁出且不再自行耕种土地,遂迳行将姚某家的土地调整了3.83亩给吴某家耕种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同时,在承包期内因特殊情形需要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发包方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姚某所在村民组擅自调整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以上规定,应属无效。
  居天下之广居, 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得志,与民由之;不得志,独行其道。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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