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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253条之一是这么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换句话说,“情节严重”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要件,但什么是“情节严重”?
这次的司法解释给出了明确规定,以下三种情形构成“情节严重”: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上述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
50条、500条、5000条,都是个人信息,为啥判断情节严重的条数还有区别?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颜茂昆解释说,对于一些高度敏感信息将入罪标准设定为50条。对于一般敏感信息和其他信息,按照信息的重要程度,分别设置了500条、5000条的入罪标准,“入罪门槛应该说是比较低的。”
可见,这样的区别是按照信息敏感性和重要程度来划分的。
除了前面说的信息类型和数量,颜茂坤说,“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往往是为了牟利”,基于此,司法解释规定,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也规定为“情节严重”。
此外,被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用途不同对权利人的侵害程度也会存在差异。因此,“情节严重”还有两种情形,即: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
另外,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也属于“情节严重”。这算是屡教不改的情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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