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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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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 11:47: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公租房需要转出的吗   请问公租房如何申请啊  有木有大神知道的   指点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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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 13:27:57 | 显示全部楼层
廉租房或公租房申请条件
1、居住人没有正式的物业可供居住,或人均居住平方达到10平方米以下
2、拥有本市户口,非本市户口但在本市工作的,凭多年的社保,税单,工作单位证明申请
3、收入人均在1500元—1800元以下(广州市标准),超额不能申请
4、向所属街道填表申请(详细申请办法到所属街道查询,有工作人员解答)
主要是在当地没有物业,就算有物业每人居住面积不能超10平方米,每人平均收入不能超1800元,但就算条件满足,也需要排期申请,时间会比较长的,因为申请的人实在太多了,等个3—5年是正常的

不用谢我,百度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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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 15:11:1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五条  申请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实行社区居民委员会受理、初审、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复审,县住房保障部门终审、公示的“三级审核、二次公示”制度。

第十六条  申请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枞阳县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申请人与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申请乡镇辖区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三)申请廉租住房的,应具有本县城镇户籍。

申请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的来枞阳务工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籍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本县居住证(暂住证);

(二)在申请乡镇辖区范围内无住房;

(三)已与本县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签订1年期以上(含)劳动(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申请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枞阳县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

(四)申请人同意核查其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的书面声明。

(五)属来枞阳务工人员的,还应当提供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用人单位对入住职工申请材料真实性予以保证的担保书和收入核定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八条  本县城镇家庭申请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由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孤儿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或抚养人提出申请。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列入法定抚养方的共同申请人。

来枞阳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可向所在用人单位申请,再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中申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受理、初审。

第十九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审核:

(一)初审。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受理,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二)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汇总表报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在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统网上申报。最后由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或相关网站上公示申请人名单及家庭住房和收入状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同时,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将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结果,提交县民政部门。

县民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核对系统,对申请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反馈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一)在工作所在地的乡镇辖区范围内有自有住房或享有集体土地,不得申请该乡镇辖区内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二)在县城区内已承租直管公房、单位公房等政策性住房或已享受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集资建房),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不得申请县城区内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一条  经审批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家庭,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申请人住房困难情况、申请时间、申请的保障性住房位置和相应的户型情况确定轮候顺序,报县住房保障营运机构。

第二十二条  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的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制度,其中面向本县城镇户籍的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和来枞阳务工人员配租的比例,可根据实际调整。

社会力量投资、营运的保障性住房,其保障对象应当为经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保障对象,并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统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住房保障营运机构依轮候顺序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部门和单位签订《枞阳县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一般为2年。因工作和生活不便等原因,书面申明暂不签订租赁合同的(申请人工作单位应签署意见),可以继续轮候。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2年内不得再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取得保障性住房配租确认通知书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次优先予以配租: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首次参加保障性住房配租抽签未获得配租家庭;

(三)在枞阳工作的县级以上(含)劳模、英模,或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烈军属、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家庭;

(四)见义勇为家庭;

(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

(六)申请家庭有民政部门确定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或家庭成员中有计划生育后遗症的;

(七)具有本县城镇户籍,房屋被征收后,在本县范围内无其他住房的,且无经济能力回购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家庭;

(八)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急需救助的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第二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代际关系等相适应。家中有七十岁以上老人、盲人或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可优先安排配租底层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物业管理,水、电、气,电梯等费用的支付方式;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五)租赁期限;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停止住房保障的情形;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九)其他约定。

第四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租金基准价参照同地段、同类别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由县物价部门会同县住房保障部门测算确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每两年重新测算一次,如需要调整的,应向社会公布调整情况。

第二十八条 保障性住房租金缴纳按县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

来枞阳务工人员等群体,由用人单位统一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的,用人单位统一代缴租金。

第二十九条  企业与政府合作共建的保障性住房租金收益按双方投资比例收取。

县开发区、乡镇工业园区入园企业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县政府可以按每平方米300元标准给予奖励补助,奖励补助资金从中央和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中支出。

第三十条  承租人可以提取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支付保障性住房租金。

第三十一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配租保障性住房后,可申请租金补贴。

根据收入不同,对城镇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实行分档发放租金补贴,租金补贴直接支付给承租人。月租金补贴金额=(家庭人均住房租金补贴面积标准×保障人口-原有住房面积)×租金标准×补贴系数。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补助家庭,补贴系数为0.95。

符合城镇低收入家庭,补贴系数为0.75。

住房租金补贴面积标准按人均15平方米计算。对1人户,按30平方米计算。

第三十二条  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未轮候到保障性住房配租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按现行政策对其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承担维修或赔偿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物业管理,由保障性住房营运机构(或产权人)选聘的物业服务公司承担。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由保障性住房营运机构和开发建设单位共同选聘的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物业服务公司在选聘物业服务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本小区的保障性住房住户。

不按时缴纳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的,不享受租金补贴优惠政策。

第三十五条  下列特殊困难群体的物业服务费减半收取: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在枞阳工作的县级以上(含)劳模、英模,或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烈军属、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家庭;

(三)享受政府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和享受政府救助家庭等。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由县住房保障营运机构负责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租金收入可列支20\%比例的费用,专项用于弥补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服务收入不足,和弥补物业服务机构对特殊困难群体减半收取物业服务费的差额部分。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中配建的经营性用房,由县住房保障营运机构统一管理,经营服务收入纳入县财政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弥补保障性住房管理和维修、维护经费不足等。

第三十八条  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签订续租合同。

第三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保障性住房覆盖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或保障情况发生变化家庭的相关情况,及时向县住房保障营运机构提出书面意见。

第四十条  承租家庭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本县获得其他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收入标准的,或不在本县就业和居住的,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

承租家庭确有特殊困难不能退出的,经县住房保障营运机构审查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期。延长期内,不享受租金补贴优惠政策。

第四十一条  承租家庭因子女工作、领取退休金等情况,家庭人均收入标准有所增加,超过低收入家庭标准的不再享受租金补贴优惠政策;超过政府规定中等偏低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保障性住房,一时不能退出的要按市场价缴纳租金。

第四十二条  腾退、收回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为承租人提供合理的搬迁期限,搬迁期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搬迁的,营运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保障性住房,并列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保障性住房的;

(二)转租、转借所承租房屋的;

(三)改变保障性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在保障性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住房保障营运机构应当对保障性住房家庭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第四十五条 县住房保障营运机构应当建立保障性住房档案,详细记载规划、建设和住房使用,承租家庭的基础信息情况。

第四十六条  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保障性住房的,对为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保障性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代理、经纪业务的,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接到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四十九条  住房保障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县开发区、乡镇工业园区入园企业投资建设的面向本区域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和来枞阳务工人员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其准入条件和租赁管理由县开发区、乡镇工业园区入园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自行确定,并报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租金缴纳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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