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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要闻]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地产类企业市场行为及资质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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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7 08:19:26 来自手机或小程序发帖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转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地产类企业市场行为及资质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12-06   被阅览数: 34 次   作者:    来源: 房管科
建函〔2016〕431号



枞阳县房产局,各区住建局,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物业服务企业:

现将《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地产类企业市场行为及资质检查的通知》(建房函〔2016〕234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检查对象、方式

本次检查对象为全市行政辖区内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及在我市注册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检查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采取企业自查及现场督查相结合方式进行。

二、组织机构

成立专项领导小组,具体人员如下:

组  长:罗芙蓉

副组长:黄捍东、戴贤明、贾彬

成  员:魏居超、朱东斌、崔新兵、徐世盛、汪洪、禹力夫、周其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贾彬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检查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和省住建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8号)、国家和省有关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及打击非法集资等法规和文件规定的相关内容。

(二)房地产中介机构。对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及省住建厅《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建房〔2016〕129号)和省直9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228号)、国家和省有关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及打击非法集资等法规和文件规定以及房地产估价师管理有关规定等相关内容。

(三)物业服务企业对照《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省住建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建房〔2016〕214号)等法规和文件规定的相关内容。

四、检查时间及步骤

本次检查的时间为12月1日起至12月2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12月2日—12月6日)。各房地产类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对照检查内容逐项开展自查自纠,并将自查情况及自查表(见附件1、2、3、4)于12月6日前报我委房地产市场管理处(联系人:顾尧;联系电话:5828906;邮箱地址:397751650 @qq.com);物业管理科(联系人:许佳朋;联系电话:2837682;邮箱:ahtlwygl@126.com)。

(二)现场督查阶段(12月7日至12月15日)。按照省住房城建乡厅工作部署进行督查,重点检查企业的经营行为和经营项目是否合规。畅通举报投诉线索渠道,在“铜陵住房和城乡建设网”、“铜陵房地产信息网”以及各房地产类企业经营场所,向社会公众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对反映问题较为突出的,做到立即调查、快速处理、及时反馈。

(三)整改落实阶段(12月16日至12月20日)。各房地产类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对检查中发现和群众投诉举报经查实的问题,必须尽快整改到位,自查自纠情况与现场督查发现的情况不一致的,一经查实,将从严从重查处。对检查中发现有不正当经营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属其他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

各房地产类企业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省住建厅文件精神,讲究工作实效。要严格执行房地产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要按照通知要求,全面、客观地进行自查,真实、准确地填报相关材料并及时报送,逾期不报将作为重点进行检查。



附件:1、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及资质检查自查表

      2、房地产经纪机构市场行为及资质检查自查表

      3、房地产估价机构市场行为及资质检查自查表

      4、物业服务企业市场行为及资质检查自查表









                            2016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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