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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枞阳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加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的报告。会议认为,随着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加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为促进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规范、有效开展,作出以下决议:
一、县人民检察院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全面加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
二、县人民检察院要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违法行为作为监督重点,尤其要高度关注涉及民生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行政违法行为,对于行政乱作为、不作为背后的徇私舞弊、贪赃枉法、侵权渎职等职务犯罪情形,要予以严肃查处。
三、县人民检察院要创新监督工作机制,改进监督工作方法,增强监督实效。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能力,做到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积极稳妥地开展监督工作,自觉接受人大及社会监督。
四、县人民检察院在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同时,要引导行政执法机关建立科学、有效工作机制,积极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进行的行政执法行为,协助行政执法机关向申诉人说明理由和依据,释疑解惑,引导其息诉息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于经济发展。
五、县、乡(镇)行政执法机关应主动接受和配合县人民检察院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及时将行政执法的有关决定、结论等报县人民检察院备案。对人民检察院借阅、调取相关案卷材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有关机关要积极予以配合。对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的检察意见书和检察建议书等法律监督事项,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切实纠正错误的行政执法行为,并及时书面反馈办理情况。新闻媒体要重视对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的宣传报道,让人民群众了解支持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执法,使监督工作发挥最佳社会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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