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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某银行一员工天天上班工作,但和别人不同的是自己工作时只拿到基本生活费,其余工资均被单位扣除,经过与单位领导多次沟通,但其所在单位只退还了一部分,另有6万余元的工次仍被扣,一怒之下,该员工将银行告上了法院,不久前,枞阳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王某1982年入职某银行,现在某银行的一支行工作。据王某称,2008年10月,他担任某信用社副主任期间,有两借款人与该信用社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共计6万元,期限为一年,该两笔借款是由当时的信贷员经办,由于经办人不会操作电脑,于是由他代信贷员进行了电脑流程操作,贷款手续和风险审理均由信贷员本人完成。后王某因故接手了信贷员对该两笔贷款的催收工作,但两笔贷款的借款期限未到后,王某又调至另一信用社工作,致使该两笔贷款至今仍未收回。为此某银行从2012年7月起到2015年4月止,每月只发给原告生活费860元,克扣原告工资共计129289.56元,原告多次与单位及领导交涉,要求补发工资,但某银行于去年的5月29日返还了王某的工资63000余元,余下66000元工资仍被某银行克扣。为此,王某于2016年6月27日向枞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作出后,王某不服,向枞阳县法院提起了诉讼。
某银行在答辩状中及庭审中答辩称,王某在2008年任某信用社任副主任期限,违反规章制度,违规发放借名贷款,致使有两笔贷款至今无法收回,造成单位损失66000元,某银行扣了王某的工资是用于赔偿单位损失,而且扣工资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方面,王某与某银行之间有劳动合同,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单位内部有规章制度,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有权进行处罚,扣除王某工资是赔偿因王某的过错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同时,王某申请仲裁已经超过时效,王某要求返还其工资的理由不能成立,要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8月8日开庭时,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唇枪舌剑,各执一词,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各方提供的证据一一进行了质证,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询问,由于本案的案情较为复杂,法庭当庭没有作出宣判,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审理之中。(小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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