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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侠小说中人们常常崇拜江湖侠客们的快意恩仇,而在法律制度逐渐健全的今天,那些“潇洒”侠客们解决问题的方法显然不能适用。近期,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16年2月13日9时许,被告人周某朋友王某在枞阳县枞阳镇莲花路狮峰山菜市场附近倒车时,与姚某驾驶的摩托车碰擦,致姚某人、车倒地,后姚某及其亲属与王某争吵并发生拉扯、打架。王某见对方人多势众,遂打电话给周某称被人殴打,周某即携带菜刀赶到现场,看见姚某与王某正在相互拉拽,遂用菜刀砍击姚某背部,并在相互拉扯过程中划伤姚某面部,造成姚某后背部和左面部受伤。经鉴定,姚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周某主动投案并与被害人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被害人收到赔偿款后对周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具备自首情节,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相对减轻了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遂做出上述判决。(李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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