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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铜陵市公安局枞阳县警方办结枞阳县首例逃避监管非法排污案件,某塑料颗粒厂老板因逃避监管非法排污被枞阳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记者从枞阳县公安局了解到,2016年4月8日,枞阳县环保局将周某某(男,44岁,枞阳县老洲镇人)经营的塑料颗粒厂通过渗井、渗坑违法排放生产废水案件移送至枞阳县公安局。枞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经过调查了解得知,位于汤沟镇一心村境内的周某某塑料颗粒厂从2014年2月开始,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法搭建工棚购买机器从事塑料颗粒生产。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通过非法排放到后面的池塘和水沟内,导致塑料厂周围散发出刺鼻恶臭,严重污染了周围环境,影响了村民生活。2015年9月23日,枞阳县环保局对该厂排放的废水进行了检测,发现废水中COD(化学需氧量)、SS(悬浮物)含量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枞阳县环保局对周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将该案移送至枞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治安大队及时固定了周某某的逃避监管排污证据。
据介绍,新《环境保护法》第42条第4款规定,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据此,枞阳县公安局依法给予违法行为人周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这也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枞阳县警方办结的首例逃避监管非法排污案件。(窦若穹 吴强 吴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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