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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枞阳是否也有“王帅”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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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1 12:28: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河南灵宝市青年王帅因为在网上发帖批评自己家乡的政府,引起当地警方跨省追捕,并承受了8天的刑拘之灾。随着舆论监督的介入,王帅的冤案很快澄清,河南省副省长向公众致歉,灵宝市公安部门有关人员受到处理,王帅本人也获得了国家赔偿。

本人想关注的是:枞阳也是否有或类似于“王帅”的冤案?

希望家乡的各位网友就此话题积极发言,关注家乡枞阳的相关权力部门是否也存在这种滥用公权力的行为。

周俊生:还有多少王帅正在因言获罪<br>
(来源:燕赵都市报)【大 中 小】 作者:周俊生<br>

媒体的力量是有限的,它固然可以依靠自己的火力解王帅于倒悬,但它没有能力帮助所有的王帅走出冤狱。重要的是制度的变革,让公权力对舆论批评保持足够的敬畏,让公民能够不受威胁地自由发言,哪怕是真的说了什么错话,也不会招致飞来横祸。

河南灵宝市青年王帅因为在网上发帖批评自己家乡的政府,引起当地警方跨省追捕,并承受了8天的刑拘之灾。随着舆论监督的介入,王帅的冤案很快澄清,河南省副省长向公众致歉,灵宝市公安部门有关人员受到处理,王帅本人也获得了国家赔偿。

在王帅事件顺应民意收案的同时,另一起同样性质的事件被曝光。4月19日《南方都市报》披露,同样因为网上发帖批评政府违法征地而被抓的39岁内蒙古男子吴保全,已在牢狱中被羁押整整1年。2007年和2008年,他两度被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警方跨省抓捕,第一次被刑拘10天,第二次以诽谤罪被判刑1年。吴不服而上诉,市中院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重审。结果,在没有新增犯罪事实的前提下,刑期却从1年改判至2年。

吴保全事件的曝光,马上浇灭了我们在王帅事件结案后感受到的一丝希望之光。在王帅事件中,众多评论批评灵宝当地政府操弄法律“滥杀无辜”的粗暴行为,但这种行为并不是灵宝当地独有,而是一种近乎于泛滥的“国情”,这种滥用公权力的行为已经在中国大地上开出了很多“恶之花”,灵宝案只不过是这片“花丛”里的一小株罢了。从“彭水诗案”起,一件又一件的类似事件刺激着我们的神经。有人对灵宝市官方在发生这么多事件后仍没有学得聪明一些,而重复别的官员所犯的错误感到不可思议,这未免是“以百姓之心度官员之腹”,其实他们正是从这些事件中学到了别样的经验,知道了可以动用这种手段给批评他们的人一个结实的教训。还有专家一本正经地给灵宝官员上法律常识课,说政府并非“诽谤罪”的适格对象,这些专家未免有点书生气,因为官员的目的,只是随便找一个罪名给王帅一点教训罢了,这个罪名不适用,完全可以换一个的,近几年来,因言论犯忌而被关进大牢的大有人在,但他们的罪名并非全是“诽谤罪”。

正是在这样一种现实环境中。所以才出现了王帅事件,而在王帅事件之前,则已经有了不为人知的吴保全事件。王帅因一个帖子而获罪是不幸的,但王帅得到了舆论持续不断的关照,倒逼有关部门不得不公开认错,王帅因此又是幸运的。现在,又一个王帅走到了我们的面前。但是,如果有更多的王帅被从分布于全国各地的监所披露出来,他们还能获得这样的幸运吗?只对“人咬狗”感兴趣而对“狗咬人”不感兴趣的新闻媒体还会对他们产生报道的冲动吗?媒体的力量是有限的,它固然可以依靠自己的火力解王帅于倒悬,但它没有能力帮助所有的王帅走出冤狱。重要的是制度的变革,让公权力对舆论批评保持足够的敬畏,让公民能够不受威胁地自由发言,哪怕是真的说了什么错话,也不会招致飞来横祸。

中国政府最近公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中明确,依法保障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批评权、评论权、发表权。这让诸多媒体的评论员们兴奋不已。把新闻记者的评论权纳入国家行动的保护范畴,这确实是一大进步,但是,批评权不应仅仅是新闻记者们的特权,而是所有公民都应有的权利。王帅、吴保全以及许多不知名的对政府的批评者,他们的批评权同样应该得到保护。保护普通公民的评论权,或者直接点说,保护普通公民对政府的批评权,是保障新闻记者评论权的前提条件。但是,我们却看到了王帅事件的发生,看到了王帅之前还有一个没有得到舆论及时救援而入狱的吴保全。我们更要问的是,还有多少“因言获罪”的“王帅”正在狱中承受着他们不应该有的苦难?因此,我们强烈希望公安部像目前正在进行的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一样,也认真地查一下,到底还有多少类似王帅这样的人,仅仅因为发表了批评言论而被收审、被判刑。只有法律为公民搭建了可以自由言说的空间,类似王帅这样的闹剧才可能彻底绝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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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1 12: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枞阳有没有倒不知道!
只知道,家乡人,敢怒不敢言的太多!!!
生命总是平衡的,以一种我们了解或不了解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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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1 13:13: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但后来当事人找人从中周旋,事件后来就不了了之了。
如果家在我县麒麟镇,大概还能想起来麒麟小学扩建那件事吧。当时公安在阻止闹事群众时,有野蛮暴力行为,施冲队某一男子拿相机拍摄时,遭到公安干警打骂,在送至枞阳拘留所时,该男子寻机会跳车逃走。在外躲了大概有三个月左右,经朋友周旋,该男子才敢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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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1 14:0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官字两张嘴,胳膊扭不过大腿~
清音俗世留,纷争几时休?为君逐名利,太虚任遨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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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1 18:04:44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常看到这信息. 披露多了自然就有人来过问了.
許你人間四月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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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1 18:05: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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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2 08:32: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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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2 12: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所想,难度太大!
清音俗世留,纷争几时休?为君逐名利,太虚任遨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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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2 13: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枞阳差点就也有“王帅”冤案了,幸亏老剑又屏蔽了一个!!!     
我不是一班的人——二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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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2 14:06: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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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2 15: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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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然人间有风情万种,俺依然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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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2 15: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蓝天白云飘,大海波涛涌,尽显自然景色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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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2 15:25: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遂宁市蓬溪县青年邓永固因在网上发布帖子,称“高升乡在退耕还林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并称遂宁市、蓬溪县及县林业局有关领导是“败类”,涉嫌诽谤罪被蓬溪县公安局刑拘,20日上午公开审理。法庭经过调查、质证、辩论后,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

网络发帖“诽谤官员”似乎有传染性,这些天来接连爆出这类案子,先是河南灵宝王帅案,后有内蒙古自治区吴保全案,今天又有邓永固案,而且其“犯罪事实”、“罪名”如出一辙:网上发帖,诽谤政府和官员。

如果算上重庆“彭水诗案”、辽宁西丰县警察进京抓捕记者案、山东高唐“网络诽谤案”等等,这类案件已经成为网络时代的新景观。对于这类案件,出现两大泾渭分明的阵营,当地官员手持名誉权宝典,表示决不宽容,而社会舆论几乎是一边倒,认为公民批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是宪法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宪法第四十一条)。

在缺乏宪法司法化传统的现实中,宪法中规定公民的许多权利或多或少都存在着被让渡的尴尬。因此,即便有些宪法性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得不到认可,也不是三言两语可以说清楚的。公民批评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边界在哪里、官员与普通公民的名誉权有何区别、官员私权的底线在哪里、“诽谤官员”在什么情况下才成立……在目前这一切都缺乏明确法律指引的情况下,中国也需要“苏利文案”式判决,对这类案件在法理上进行厘清与界定,为其实现宪法司法化奠定基础。

45年前,美国纽约发生“苏利文案”,牵涉到舆论监督与官员名誉权保护的问题。官司打到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认为,政府官员的诽谤诉讼即使是已经符合诽谤的三个基本要素,他还必须证明被告有“真确的恶意(明知不对或不顾事实与否的轻率心理状态)”,否则诽谤的控诉不能成立。这个“真确恶意”原则几乎把官员对公民或新闻媒介提起诽谤诉讼之路堵了一个严实。

具有启发意义的是,布冉南大法官主笔的判决书认为,有关公共事务的辩论,应该百无禁忌、活力四射、完全开放,即使对公务员有偏激、刻薄、令人不快的尖锐,也应予以包容;其次,错误陈述在自由辩论的过程中,不仅无法避免,而且应该受到保护。由过度保护官员的名誉案引发社会的寒蝉效应,为民主国家所不容。这个里程碑式的案子不但对美国,乃至对全世界的影响都是巨大的。“怕热就不要进厨房”成为许多国家官员的座右铭。

虽然,中西方国情不同、制度不同,法律体系亦有区别,但有些价值是共通的。适当让渡官员私权,保护公众舆论监督权,是现代政治学应有之义,是公权与私权博弈中的符合双方利益的优势策略———不但公众得益,政府也从中增进了合法性,获得相应的政治利益,何乐而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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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2 16:27:12 | 显示全部楼层
枞阳应该也有“王帅冤案”,只是没有被暴光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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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2 16:40:3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看  那个什么人事局的帖子不是删掉了吗!还行 仅仅是删除而已。不知道发帖当事人有没有怎么的咯。仅仅是关注一下,领导们别找我麻烦。在外打工 为家乡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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