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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范围为:市、县(市、区)、乡(镇)党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参公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
人员范围为:在编在岗的厅局级及以下公务员、参公单位管理人员和机关行政编制工勤人员;鼓励市、县(市、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改革,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其他岗位人员,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必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交通补贴
车辆范围为: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记者从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动员大会上获悉,12月14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印发了《安庆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确定了我市公车改革的时间、范围等。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
此次改革,旨在基本形成符合安庆市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12月底前完成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任务,2016年2月底前完成县(市、区)、乡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任务。
公车改革实行应改尽改,严格核定保留车辆编制,能取消的公务用车,按规定一律予以取消;公务出行能通过社会化、市场化方式保障的,一律交给社会和市场。改革既要厉行节约又要保障出行,将节支率作为制定实施方案的底线,确保改革后的公务交通支出低于改革前公车运行成本;通过社会化、市场化方式,保证必要公务出行不受影响。
根据方案,此次参与公车改革的机构范围为:市、县(市、区)、乡(镇)党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参公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人员范围为:在编在岗的厅局级及以下公务员、参公单位管理人员和机关行政编制工勤人员;鼓励市、县(市、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改革,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其他岗位人员,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必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再领取交通补贴。车辆范围为: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组建保留公务用车管理平台
改革后,市、县(市、区)、乡(镇)各为整体,统筹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依据参改单位数、地域面积和人口数量,可保留一定数量的公务用车,保留的车辆不再配备到部门,而是组建保留公务用车管理平台。该平台整合机要通信和应急、调研、接待以及行政执法等用车需求,由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委托具备管理资质的单位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招标相关企业,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模式,为党政机关及单位公务出行提供保障。必要的时候,平台车辆也可用于保障各部门跨地域出差、下乡等公务出行需要。
与此同时,合理确定执法执勤车数量,我市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系统)为:法院、检察院、公安、纪委(监察)、司法(含监狱)、农业、地税、工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含森林公安)、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执勤用车现由各执法执勤单位内部建立执法执勤用车平台管理,积极探索建立执法执勤用车调度机制,确保两年内组建跨部门执法执勤用车平台。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机要通信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保留的公务用车实行标识化管理,执法执勤用车和行政执法用车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统一公开处置核减的公车
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先调剂使用,后统一处置”的原则,对核减的公务用车,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作为处置基准价,向社会统一公开处置。取消的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本级国库。
方案规定,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审计机关将对保留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运行维护费用等情况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将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严查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的行为。
按照“以人为本、依法合规、各司其责”的原则,坚持内部消化为主,多途径、最大限度地安置司勤人员,不得将司勤人员简单推向社会。各参改单位的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可通过竞聘上岗、内部转岗、提前离岗、自谋职业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依法做好未聘用司勤人员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工作,妥善处理其人事劳动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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