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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保监罚〔2015〕22号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产险枞阳支公司”)
地 址:枞阳县金山大道(西)33号1层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王萍
当事人:王萍
身份证号码:34082319750612XX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太保产险枞阳支公司涉嫌私设分支机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太保产险枞阳支公司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5年5月至7月,太保产险枞阳支公司未经批准在枞阳县横埠镇交警三中队旁租用门面房设立“横埠服务窗口”,销售商业车险及交强险等。该公司经理王萍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现场照片、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相关人员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太保产险枞阳支公司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审核后认为,太保产险枞阳支公司申辩材料中陈述的事实与现场检查一致,未提出新的事实与证据,不影响对检查事实的定性,且该公司提出的情节已在处罚中予以考虑。因此,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太保产险枞阳支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太保产险枞阳支公司罚款5万元;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王萍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账户。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601939,股吧)合肥蒙城路支行
户 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账 号:34001464508058668899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徽保监局
2015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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