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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枞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左某、钱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11月,枞阳一居民将一栋住宅楼改建成宾馆,委托被告人钱某代为其办理相关审批验收手续。因该楼非商业用房,相关部门不予出具商业用房证明,亦不予验收。钱某通过他人获知被告人左某可以制作假印章,遂找到左某要求为其伪造枞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局)印章加盖在自己提供的商业用房证明上,左某同意为其制作一份电子印章,但要求钱某提供真实的印模。后钱某将一份盖有建设局公章的纸张提供给左某。为非法牟利,左某通过电脑伪造了建设局的电子印章,打印在钱某写好的商业用房证明上,便以200元的价格出售给钱某。但钱某持该份伪造的证明去枞阳县公安消防大队办理验收手续时,因证明上加盖公章的颜色异常,被枞阳县公安消防大队识破,遂将该份证明送至建设局确认,因而案发。经鉴定,加盖在该份商业用房证明上的“枞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印章系伪造。案件审理中另查明,左某为牟取暴利还分别为田某、程某(均另案处理)伪造过高级教师资格证、某师范大学体育教育专业的毕业证书各一份。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左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行为,分别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钱某在委托左某帮其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过程中提供印模,并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与左某系共同犯罪。鉴于左某、钱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均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此外,司法行政机关对钱某出具了可以适用非监禁刑并可适用缓刑的社区矫正评估意见。故法院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胡其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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