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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社内部章程规定,职工购买股份须满三年才能转让,且转让仅限内部职工之间。但枞阳县信用联社工作人员周娟却违反该规定,与外部人员王婷婷私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最终因违反该规定,导致合法被法院判决无效,返还原告王婷婷购买股权的16万元。
周娟系枞阳县信用联社职工,与王婷婷是朋友关系。2013年11月,中国银监会批准同意枞阳县信用联社筹建为股份制商业银行。筹建期间,枞阳县信用联社对内对外招募股份,每股1元。根据枞阳县信用联社的规定,外部人员购买股份须以30万元起购,但内部职工如购买股份,可10万元起购,但无论内外部人员,凡购买股份必须购买一定量的不良资产(每10万元股份须购买6万元不良资产)。
王婷婷欲购买股份,因受资金限制,遂与周娟于2014年2月17日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由王婷婷出资16万元,以周娟的名义购买枞阳县农商行股份,其10万元为股份,6万元为购买不良资产。同时约定,10万元股份的所有权归王婷婷,一年后由周娟协助王婷婷办理过户手续。
协议签订后,王婷婷遂支付16万元给了周娟,周娟在枞阳县农商行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10万元股份,6万元购买了不良资产。内部人员购买的股份现未发放股金证,故周娟的股金证尚未发放无法办理,王婷婷认为周娟违反了协议的约定,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周娟返还王婷婷给付的股金款16万元及股金分红款8000元,计16.8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转让的问题,枞阳县农商行章程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不得向其他法人和自然人转让,应由金融企业回购或在内部职工之间转让的规定。
因此,周娟与王婷婷签订《协议书》,虽系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周娟作为枞阳县农商行内部职工,明知以其名义购买的股份不得对外转让,王婷婷亦明知其以周娟名义购买10万元股份不符合外部人员购买股份须以30万元起购的规定,双方仍然签订协议购买,导致股份不能如期转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枞阳县农商行的利益,该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对各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王婷婷现要求周娟返还给付的16万元,依法予以支持。审理中,王婷婷还要求周娟给付股金分红款8000元,因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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